清代徽州鱼鳞图册研究
1209 前村园 上地 甲程士贵户丁家通名下。半印在契 0.315
(前门厅)程可进十四步四分三厘七毫,卖与二房转与程君和佥票缴销,换怀
1210 前村 上地 璋佥乞 0.692
光绪四年本图二甲邵龙顺户丁启盛佥税一亩三分七厘(出,入程)。民国十七
1277 山湾丘 中田 年八月执邵龙顺原归税一亩三分七厘换入二十九都二图二甲程三槐户丁树滋归 2.24
乞;民国十七年原归加印(验票代注)
征收契税是明清政府“为确保田赋收入而对土地进行动态管理的手段”。(56)以上事例说明,在地权转移后办理“补佥”“换佥”手续,必须“立据验印契税票”,并将原佥票、归户票“缴销”。“验明契税”成为清代鱼鳞图册过户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咸同年间徽州粮差势力膨胀,咸丰五年程黄氏“凭中粮差”登记,具有时代特点。
其三,局部丈量。徽州山田遇山洪常有水土流失。如在“渠口”、“巴坦”一带,若干号“上田”因为“水打成坑”而重新丈量,土地面积不同程度减少(参见表7)。
批注水土流失、耕地减少的记录,在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歙县祸字号鱼鳞册》中亦有所见,该册有9号田土经官批“开”,如一万○一百四十六号田三面“至溪”,朱笔批注:“内水冲四分四厘七毫,存田四分九厘二毫。”朱笔批注,当是县衙所为。而上表的积步批注为墨笔小楷,出自都图。前引休宁县民间顺治清丈合同中规定“其开垦、水打、沙涨,十排眼同,怀私者以一罚十”。清丈伊始就要求对局部增减的土地照实登记。虽然明清批注都反映了鱼鳞图册在土地管理中的实际作用,但清代由乡村都图实施更具常态意义。
表7 局部水土流失重新丈量情况表
田土号 土名 原积步 新丈积步 原税亩
1263 渠口 179步五分四厘九毫 142步二分一厘七毫 0.945
1264 渠口 216步三分二厘八毫 144步三分六厘三毫 1.138
1265 巴坦 430步二分七厘二毫 355步六分八厘 2.26
1266 巴坦 291步二分四厘一毫 220步三分六厘五毫 1.533
1268 巴坦 149步九分七厘三毫 79步七分八厘七毫 0.789
1269 巴坦 184步一分八厘七毫 69步八分六厘八毫 0.969
1270 巴坦 221步八分七毫 144步五分 1.167
1271 巴坦 93步二分八厘三毫 76步二分五厘 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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