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心郎与清初政治
时间:2007-12-16 作者:沈一民
本站声明:本站所提供参考论文均为非经营性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敬请告知!
其他部院启心郎设置的时间较之六部启心郎要晚得多。崇德三年(1638)七月皇太极更定八衙门官制时,理藩院也添设了启心郎1员,由满洲敦多惠出任。理藩院的汉启心郎则一直没有设置。都察院的满洲启心郎设置于崇德七年(1642)。崇德七年十月“前都察院无启心郎……奉上命以弘文院笔帖式镶红旗下浑达为都察院启心郎”[4] (p90)。该院汉启心郎的设置时间则更晚,顺治四年(1647)十月,“都察院原无汉启心郎,现以镶黄马光辉牛录下马思约、正蓝江川牛录下江国柱为汉启心郎”[5] (p120)。至于宗人府启心郎的设置时间没有明确记载,宗人府设立于顺治九年(1652),其启心郎的设置大致也应在同一时间。到了顺治十五年(1658)七月,顺治帝改定官制,“至各衙门满汉启心郎,原因诸王贝勒管理部院事务而设,今宗人府启心郎仍照旧,其余部院满汉启心郎俱着裁去,照原品另用”[6] (卷一一,p925)。这种情况也未能延续太久,宗人府启心郎于“康熙十二年(1673)裁”[2] (卷二三,p2159)。
除在各衙门中设置启心郎外,固山额真身边也有启心郎的身影。崇德四年(1639)九月,正红旗固山额真杜雷数罪并罚被革职,罢固山额真任。“及固山额真之启心郎钮尼雅哈应各鞭一百,贯耳,追所俘获”[7] (p160)。钮尼雅哈应该是专为满洲固山额真设置的启心郎。此外,崇德四年,固山额真马光远庇护季世昌,私自免除其应得之罪,“启心郎张云汉以其言告于刑部”[8] (卷七,p625),刑部遵旨议处马光远的罪过。这里并未提及张云汉隶属何部,与《清太宗实录》对其他启心郎的记载方式不符,由此可推断:张云汉应该是专为汉军固山额真设置的启心郎。
虽然满洲和汉军同为启心郎,但是他们在地位上并不平等。崇德三年八月,议定王贝勒大臣的顶带坐褥。规定“圣上之头等侍卫、固山额附、奉国章京、和硕亲王与多罗郡王之头等侍卫各六名、甲喇章京、补放噶布什贤超哈旗之章京、内三院之内阁学士、六部之满洲启心郎、理事官、都察院之理事官、戍守盛京城之副官、戍守宁古塔城、大凌河城、开城、盖州、熊耀、凤凰城之原任官员”,属于同一级别。“圣上之二等侍卫、和硕亲王之二等侍卫各四名、多罗郡王之二等侍卫各三名、多罗贝勒之头等侍卫各六名、牛录章京、补放于六部之汉人启心郎、副理事官、理藩院之副理事官、赞礼官、教官、补放于戍守盛京旗之官员、戍守外藩各城之官员、卡伦之十六名头目、迎送官”,属于同一级别。[9] (p169)这段记载明确地显示出满洲启心郎在官制上高于汉启心郎。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入关之后。顺治二年闰六月,定立文武官员品级。御前头等侍卫、内三院学士、六部满洲启心郎、六部都察院理事官等为三品。御前二等侍卫,内三院侍读,都察院、理藩院满洲启心郎、副理事官、主事,六部汉启心郎、副理事官、主事等为四品。[6] (卷一八,p161~162)顺治十二年七月,定官员考满加衔例。满洲启心郎与侍读学士、理事官等同为一列;汉启心郎与副理事官、内阁侍读等同为一列。[6] (卷九二,p726)顺治十二年离启心郎被裁撤的时间相距不远,可以说,满洲启心郎和汉启心郎之间的地位差距是与启心郎的沿革相始终的。即使在汉启心郎内部,也有高下之分。顺治十四年十二月,“凡部院无世职之汉启心郎、副理事官考满称职,系旗下者,应升转部院理事官;系包衣牛录者,应遇各衙门不系旗下理事官缺,与旗下汉启心郎、副理事官一并酌量升转”[6] (卷一一三,p884)。同为汉启心郎,出身包衣的和非包衣出身的汉启心郎之间也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虽然在官阶及待遇上满洲和汉启心郎之间存在差异,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们的出身都是文人,天聪时期扈应元的条陈可以为证:“我皇上思用文臣,所以兴学校、考贤才,各处用启心郎。”[10] (p89)探究其出身,启心郎由文臣组成的这一事实更为明显。启心郎主要有两个来源:其一是皇太极身边的近臣。如礼部启心郎祁充格当“太宗文皇帝在藩邸时,以祁充格娴习文史,令掌书记”[11] (卷四,p221~222);马鸣佩,“年十七,以生员受知太宗文皇帝,召入文馆理事。天聪三年(应为五年之误),授工部启心郎,仍供事内院”[12] (卷四,p90~91)。其二是通过科举考试而取得身份的举人或秀才。如工部启心郎罗绣锦、王来用,理藩院启心郎敦多惠同为天聪八年(1634)首科举人。户部启心郎苏弘祖为崇德三年(1638)举人,刑部启心郎线缙为崇德六年(1641)一等秀才。
二 启心郎与清入关前的政争
清初官制的确立,实际上是皇太极加强皇权的重要措施。在这一过程中,来自诸贝勒的阻力始终存在,启心郎的设置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天聪五年八旗值月档》对启心郎的设置有如下记述:“为启迪诸贝勒、大臣,设立笔帖式,诸申各二员、汉各二员。其下办事笔帖式,视事之轻重酌设。”[13] (p15)这里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信息:
第一,明确指出启心郎是从笔帖式中分离出的一部分,为了区别于其他笔帖式,以“启心郎笔帖式”称之。此种称呼是以往任何史料所未提及的。笔帖式是最基层的文职人员,他们负责记录、掌管档案以及其他基本的文字工作。可见,在最初设置时启心郎的地位并不高。而从后世所定立的品级以及所起的作用来看,启心郎都远远高于笔帖式。这表明启心郎存在着一个权力不断加强的过程。也许正因为启心郎最初的地位不高,才减少了设置的阻力。
第二,指出启心郎的职掌是“为启迪诸贝勒、大臣”。从职责上讲,启心郎的设置与努尔哈赤时的设想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天命七年,努尔哈赤在对国家如何处理事务的构想中,为了“八王斥奸佞而举忠直。八王之前设诸申巴克什八人、汉巴克什八人、蒙古巴克什八人”[14] (p346)。天命八年二月,努尔哈赤正式把构想付诸实施,但“诸申巴克什八人、汉巴克什八人、蒙古巴克什八人”被简化为每旗设“为贝勒挂文启示者四人”[14] (p411)。努尔哈赤对“挂文启示者”的职责有详细的规定:“著以古时汗、贝勒居心邪恶而衰败,存心善良而兴之实例录之挂于项,勿离贝勒之身,常以展示之,使之无忘。八贝勒家所捕获之东珠及貂、猞猁以下,灰银鼠、黄鼠以上各色皮张、鸟羽,所食之果子等,凡进八家之物,皆将获主姓名、获物之数目,具文送来。由尔等为贝勒挂文之四人收之,并视其优劣核价,由八家均分之。贝勒不得干涉,任由尔等办理。贝勒若不听从此谕,不观此文,欲己所得多于他人而隐匿所获之物,或好谈他人之短者,而不准谈己之非者,即以我贝勒不阅汗所颁之书,不听训言,我谏之而不从等词,先告于尔同事之人,再上告于诸大臣,经大臣商议后则再告于七王,然后上奏于汗。凡所设挂文之人知贝勒之过恶而不言者,亦如乌勒珲孟古、阿希布论死。”[14] (p412~413)由此可见,“挂文启示者”以努尔哈赤的训谕为依据,作为汗的耳目对八贝勒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贝勒私藏财物,或是不能公允处事,“挂文启示者”都要上告于汗。这实际上与启心郎“启迪诸贝勒、大臣”的作用相一致。可是由于努尔哈赤对“挂文启示者”举报贝勒不法行为的程序规定得过于复杂,影响了启心郎作用的发挥,导致“挂文启示者”的空有其名。然而这却为皇太极设立启心郎提供了历史依据,使得启心郎可以在恢复努尔哈赤祖制的前提下得到诸贝勒的认同,减轻设置的压力。
收藏到网摘:
上一篇:明清时期江淮地区频发水旱灾害的原因探析 下一篇:清季督抚文案与文案处考略
文章评论
共有 0位维普论文网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