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广东体制再研究

时间:2007-12-16 作者: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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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过以上分析可以认定,清朝对外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立起一个等级化非常鲜明的中华世界秩序。由于成功利用了蒙古强大的军事力量,清朝将中国的直属领域扩大到史上最大范围,所以在这个新的中华世界秩序里,较之明朝,它的“中”的部分显然向外扩展了许多,而“外”的部分则由与清朝结成君臣关系的藩封国所代表的内部的“外”和与清朝只保持贸易关系的互市国所代表的外部的“外”组成,这三个部分成阶梯状由中心向外围伸展。另要说明的是该秩序中各部分的状态并不是毫无变化,它的流动性在各个时期都能看到,经归纳可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内部的“外”即藩封国的成员向“中”即清朝直属领域流动,一是内部的“外”即藩封国的成员向外部的“外”即互市国流动,一是外部的“外”即互市国向内部的“外”即藩封国流动。理想中的中华世界秩序应该呈现这样的状态,即分布在“中”的周边的“外”(包括已进行过藩封的国家和尚未进行藩封的国家)尽量向“中”流入,而外部的“外”又能够尽量向内部的“外”流入。简要之,藩封国的持有和不断增多是清朝所再建的中华世界秩序能否持久以及持续向外扩展的保障。据此,本论文将以实现上述状态为目标的对外体制称作“藩封体制”,这个概念展现了清朝在处理对外关系时所特有的个性,既务实又不失理想。纵观清史,当藩封体制的施行迎来全盛期的时候,中华世界秩序呈现出一种理想状态,而随着藩封体制施行上的弛缓,中华世界秩序逐渐趋向崩溃。
  如此的对外体制必然是为对内统治服务的,因为建立中华世界秩序的本身就是为了维护王朝直属领域的持久安定,所以笔者以为对清朝而言,包括对内、对外的一切政策都是围绕实现“天下一统”这一最高政治理念而设定的。换句话说,笔者在研究清史时注意到,以藩封体制为依据而设定的对外政策与同时期内为解决国内重大问题而制定的对内政策之间所存在的一种互动性,即应把解决涉外问题的对外政策与解决国内问题的对内政策相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以下笔者将以此为研究视点再考广东体制。
  广东体制的设定和施行
  根据马士的调查,可以略知清朝入关前的西方人来航情况。1516年(明正德十二年),最初的葡萄牙人来到中国;1567年(明隆庆二年),俄国使节可能到过北京;1575年(明万历四年),最初的西班牙人到达广州;1604年(明万历三十三年),最初的荷兰籍船出现在广州;1619年(明万历四十八年),俄国使节确实到过北京;1637年(明崇祯十一年),最初的英国商船出现在广州⑦。这些记述表明,在清朝入关之前,在中国,来自西方诸国的外国人非常稀少。这些来自西方的外国人在凭借种种努力之后从中国地方政府那里成功获得了一项特许,即可以随同来自中国朝贡国的商人在帝国的边境城市与中国商人进行交易。这种边境交易原本是作为宗主国的中国特别赋予朝贡国的一项恩惠,即允许随同朝贡使节来华的该国商人在进入中国时的边境口岸与中国商人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又被称为朝贡贸易。在早期来华从事贸易的西方人中,葡萄牙人可谓最成功,他们不仅得到可以在澳门长期居住的特许,而且成功说服中国当地官员同意他们在澳门与中国商人进行交易,由此,澳门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对外贸易场所。在《大明会典》里,笔者查不到清代文书里经常出现的“互市国”这个称呼,凡与中国持有关系的国家几乎都被称为“朝贡国”,而在言及西方诸国的时候,却并不明确他们的身份,这只能说明,在明代,鲜与中国发生关系的西方诸国的存在对中国来说没有多少现实上的意义。
  进入清代后的十七世纪中叶,由于郑成功在台湾持久抗清,清政府施行了海禁政策。直到康熙二十三年,随着海禁政策的解除,涉外贸易得以再开。那年,为有效管理中国商人的出海贸易,清政府在福建省漳州设立闽海关,在广东省广州设立粤海关。第二年,又相继在江苏省云台山设立江海关,在浙江省宁波设立浙海关。四海关设立的初衷虽是为了管理中国商人的出海贸易,但随着涉外贸易的恢复,这四处海关同时成为管理外国商人在华贸易的机构⑧。如前所述,在处理对外关系上,与明朝不同,清朝将与自己并不保持政治关系的国家处理为“互市国”,被称作“互市国”的国家并不在政治地位上臣服于中国,他们只是为了贸易才来到中国。在本论文中,笔者将与“互市国”间进行的贸易界定为“互市贸易”,以示和朝贡贸易的不同,但最初的“互市贸易”是作为一种特许随同朝贡贸易进行的。另外有趣的是,在海禁政策实施期间,清政府居然默许了由葡萄牙人在澳门主持的贸易,在那段时期,澳门贸易迅速繁荣,留下辉煌一页,但是随着海禁的解除及粤海关的成立,来自西方的商船纷纷前往广州与中国商人进行交易,澳门贸易逐渐衰退。
  粤海关成立初期,在广州,来自西方诸国的商船每年大约有20艘左右。据不完全的记录,在康熙二十三年是20艘左右,康熙五十五年是11艘⑨,康熙五十七年是9艘⑩,康熙五十八年是11艘(11),康熙五十九年是13艘(12),雍正元年是14艘(13),雍正三年是13艘(14),雍正九年是16艘,乾隆元年是12艘(15) 等等。这些记录表明,至少到乾隆初期,中国与西方诸国间进行的互市贸易在整体对外贸易中并无多少地位可言。与之相对照,负责担当涉外贸易的“牙行”(16)、即“洋行”,却从康熙二十三年的几家增加至乾隆初期的二十家。当时的洋行,不仅是朝贡贸易、互市贸易等涉外贸易中的中方角色,而且负责组织中国商人的出海贸易,洋行数的增加表明对外贸易的增长,但这个增长看来并不包括与西方诸国间的贸易。
  那么,洋行是一个怎样的组织呢?依照中国传统的对外政策,在边境城市被允许进行的涉外贸易是历代中国王朝怀柔远人的一个手段,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追求贸易利益。在明代,针对政府所需求的一些特定物品的买卖,就已经存在一种贸易管理制度,即“行商承商制度”。在此制度下,由官方指定的商家、即牙行来全权负责这些特定物品的买卖。后来,这个制度的适用范围由国内贸易延伸至涉外贸易,即由官方指定的牙行全权负责涉外贸易,普通商家不能染指其间。上述的牙行因为从事的是涉外贸易,所以又被称为洋行。在广州,大概有个时期洋行数达到十三家,对那些从事涉外贸易的洋行,遂产生“十三行”的说法。“十三行”后来不仅是从事涉外贸易洋行的代名词,还代表中国的一种对外贸易方式。承接明朝的清朝,在解除海禁之后援引了这种贸易方式。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广州“十三行”制在西方商船来到中国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不是清政府针对远航来到中国的西方诸国而设定的一个新贸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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