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

时间:2007-12-16 作者:吴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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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历史研究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65
【原刊页号】51~71
【标 题】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
  ——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标题注释】本研究承中山大学青年教师桐山基金项目(2005年度)资助。
【作 者】吴滔
【作者简介】吴滔,副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暨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 广州 510275
【内容提要】明初江南地区的市镇都要标明位于何“都”何“区”,目的是表明每个市镇像乡村一样都要履行纳粮当差的职责。自明中叶以降,以“市镇”为单位的区划观念逐渐流行,但更多的是借助巡检司等县级以下行政组织的管辖区界定其范围。清中叶以后,以市镇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地方行政运作,相应取得与一向凌驾其上的赋役佥派机构同样的地位,但直至清末民初乡镇自治期间,才逐渐产生出今天所理解的“镇管村”的机制。20世纪初江南地区围绕“市镇”标准问题所产生出的诸多争端,其实是各种基层区划在较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累积”的结果。
【关 键 词】明清/江南/区划/市镇/变迁
【正 文】
  施坚雅在对中国传统社会晚期以来的农村市场体系进行长期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放弃在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之间寻找某种平衡点。早在1960年代他就指出,以往学者受官方偏见的影响,更关注行政体系的重要性,忽视市场体系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他当时并无意反驳行政区划的分析框架,只是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取得一种共识:“传统中国社会中处于中间地位的社会结构,既是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这两个各具特色的等级体系的派生物,又纠缠在这两个体系之中”。① 1990年代末,施坚雅转而更加自觉地强调行政区划对经济中心地及其从属地区构成的社会经济层级的阻碍作用:“就一般情况而言,在明清时期,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现象更主要的是受制于它在本地以及所属区域经济层级中的位置,而不是政府的安排”。② 随着市场体系的区域分析方法日益为学者所熟悉,行政区划的分析框架面临逐渐被遗弃的危险。
  不可否认,以几何学和经济地理学理论为基础的“施坚雅模式”,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的运作与市场机制之间在“空间”上的分野:行政层级由一个个层层向上的“同心圆”构成,而市场系统除基层市场之外在所有级别上都是互不分离的,从而构成连锁网络模式。空间结构上的巨大不同,使得将行政中心地和经济中心地进行完美结合的任何尝试都变得徒劳。③ 这样的逻辑在某种“理想模型”下也许是颠扑不破的,然而,如果把行政区划和市场体系置于特定的历史场景中,就会发现事实远非那么简单。明清时代发生在江南地区的某些历史片断,为我们重新认识传统地方行政与市场体系之间的相互“博弈”提供了一种可能。以往学者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带上理论与现实的影子,将市镇对周围村落的行政统辖视为理所当然的事,热衷于论证商业中心地与行政体系节点的相互重合。譬如日本学者川胜守和太田出等在研究清代江南巡检和佐杂分防制度时,试图找寻出县级以下防卫性质的区划与市镇辖区的对应;④ 加拿大学者卜正民(Timothy Brook)在其对明代地方行政的研究中,注意到了行政区划分析框架的价值,并着力分析行政区划和市场体系之间的种种复杂关系,但是他更多的是从结构上进行分类,没有在实际运作的层面给两者加以定位。⑤ 当我们追溯地方区划的传统以后,将会发觉市镇管理周围四乡的区划是经历了很大一番周折的。本文将以苏州地区(含苏州府和太仓州)为例,把行政区划与市场体系放在特定的历史场景中进行分析,揭示作为市场单位的市镇在明清两代是怎样与传统基层区划融为一体的,进而勾画市镇辖区逐渐被建构起来的过程,把后人附着于其中的种种先入之见还原到具体的历史过程中去。
  一 明初县级以下“画地为牢”区划的确立
  明清苏州地区的县级以下区划,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唐宋以来的乡里制和乡都制为基础的。唐代乡里制度运作层面的材料因时代久远,已难于考订,只能从文献中的只言片语中得其一鳞半爪。嘉靖《嘉定县志》卷1《疆域志·古迹》曰:“新丰乡,在县西南十八里,宋咸淳七年,里人凿土得圹,石刻曰唐新丰乡,今黄渡是。”由此可以推知,“乡”制在唐代曾在苏州地区施行过。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⑥ 此处“新丰乡”具体代表多大的范围,下面又有几里,已不得而知。中唐以后,传统的基层社会编制是以户籍为单位进行编排的,多具有职役功能,从中不直接体现地域。至于里与乡的关系,据夏维中的研究,北宋前期,乡仍具有一定的职役功能,里正的佥选是以乡为单位进行的,至和年间(1054—1056),因里正废止及乡书手由乡役改为县役,乡的职役功能基本被剥离,逐渐变成一种地域单位。⑦ 随着经界法的实施,乡在都的基础上进一步成为土地登记不可或缺的单位。
  一般认为“都”源于北宋熙宁新法,当时乡村里出现了新的基层单位都保,简称“都”或“保”。熙宁三年(1070),“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⑧ 熙宁六年,全面实施保甲法,改五户为一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设立都保原是为了地方治安和防卫,成书于北宋的《吴地记后集》收录了平江府(即明代苏州府——引者注)的部分乡都名称:
  吴县二十都:吴门、利娃、永安、履仁、凤凰、灵岩、横山、太平、吴苑、至德、胥台、南宫、西华、洞庭、长寿、蔡仙、姑苏、震泽、长山、遵礼
  长洲县十九都:上元、乐安、凤池、清波、道义、大云、东吴、武丘、吴宫、陈公、苏台、金鹅、习义、依仁、儒教、尹山、彭华、益地、东吴下乡
  昆山县十四都:朱塘、积善、金吴、水、永安、武元、安亭、临江、湖川、春申、惠安、醋塘、新安、王乐
  常熟县十二都:积善、开元、太平、感化、南沙、崇素、端委、归政、双凤、思政、郭行、升平
  吴江县五乡:澄源、震泽、感化、久咏、范隅⑨
  虽然吴县、长洲、昆山和常熟四县只列都名,未列乡名,而吴江县只列乡名,未列都名,但已显现出都保制在平江府属县已经确立的事实,而宝祐《重修琴川志》中一再宣称该县有“九乡五十都”⑩ 则更明白地证明了乡都制的存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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