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
时间:2007-12-16 作者:吴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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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实施经界法后,都渐渐成为乡村最重要的基层组织。绍兴十二年(1142),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受命在平江府设“两浙转运司措置经界所”,负责推行经界法,按图核实田亩,清理田赋。有关经界法,“其事之行,始于吴江”,再将吴江“已行之验,施之一郡,一郡理,然后施之一路,一路理,然后施之天下”。(12) 尽管这只是朝廷一厢情愿的想法,有些地区始终未能施行经界,但据何炳棣估计,经界法的施行以两浙路最初完成经界登记的四十县为最认真,(13) 苏州府的前身平江府作为措置经界所的驻地也在其中。宝祐《重修琴川志》卷6《叙赋》称:“自绍兴李侍郎椿年行经界,民无隐田,田无诡户,而官民两利焉。”经界法后,里在绝大多数地区已名存实亡,都(保)成为乡之下最重要的土地登记单位和赋役佥派单位。(14) 绍兴经界的原则是:“打量既毕,随亩均产,而其产钱不许过乡”,(15) 坚持产钱不许过乡原则,产随业主,致使出现赋税交纳地脱离亩产所在地的现象,造成不同乡之间赋税不均;这反过来又强化了乡的地域功能,乡界因“税不出乡”而趋于固定。宋元时期乡都制的逐步定型,则意味着乡里制的式微。虽然在一些地区的方志中仍保留里名,但周藤吉之根据宝祐《重修琴川志》、淳祐《玉峰志》、《江苏金石记》等文献,考察出宋代平江府属县的里已被分解到各都,不在乡村基层建制中发挥实际作用,而只是名称的遗存而已。(16) 乡都制在明初的里甲黄册制度中得以体现。洪武初年,卢熊编纂《苏州府志》时,里甲制度还没有推行,当时苏州府属县的县级以下区划情况是:吴县21乡21里,长洲县19乡19里,昆山县9乡23保,常熟县9乡50都159里,吴江县6乡140村,嘉定县5乡17都,崇明县“城内分为四隅,城外则四乡,别无名号,止称东西南北而已。其东沙、西沙、三沙各有乡团等名”。(17) 昆山的“保”为都保之保,相当于嘉定的“都”,盖因后者于南宋嘉定十年(1217)从昆山分出;(18) 吴县、长洲、常熟的里为宋元时代旧“里”的遗存,明代在方志的编纂中常常对后来里甲制度中的里和旧“里”不加区分甚至混用,给后人的分辨识别带来不少麻烦。在常熟县,直至康熙《常熟县志》,“每都皆注里名,如第一都辖虞山里、武昌里、小山里、新兴里之类”,到了光绪间,“惟僧道疏文用之”。(19) 洪武十四年(1381)和二十四年两次编造黄册,里甲制度正式确立,并开始融入乡都制当中。(20) 按照洪武二十四年颁行的《攒造黄册格式》规定:“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21) 里甲编制的原则是“务不出本都”,也就是按都为单位编排里甲。正如南宋实施经界法时“产钱不出乡”造成了乡界的强化,“都”一级区划的意义亦由于里甲编排“不出本都”得以体现。例如,明初嘉定县全县共编制六百六十八里,分别隶属于宋制二十七都之下。(22) 根据刘志伟的研究,明初推行黄册里甲制度的重点,在于编排里甲,保证征税和差役的供应,而对其他层次的社会基层组织的设置,明王朝并无划一的规定;在当时人的心目中作为户籍编制的里甲制度,是国家行政系统中最基层的一环,而宋元以来一直存在的乡都之类的地域性单位,似乎并不在这一行政系统之内,至少在制度上没有赋予其多少实际的行政职能。由此在州县以下,实际存在两种基层组织的层级系列,一种是“县—都—图”,另一种是“县—乡(都)—村”。前者是在明代里甲体制基础上形成的户籍管理系统,在这一系统中的都图里甲属于户籍编制的单位,后者是基层社会既有的社区组织系统,在这一系统中的乡社村落是以自然聚落为基础的地域单位。(23) 故此,明代的方志多是模糊地记载某乡都有几图、几村,很少顾及图与村之间有无隶属关系,甚至于乡、都与村的关系也往往在记述中纠缠不清。以下抽举苏州府属县部分乡都(保)和村、图的对应情况:
吴县:太平乡全吴里,在县西南,管都三,离城三十里
第五都、第六都、第七都 村:梅湾村、胥口 香山(24)
长洲县:彭华乡功成里,在县西北,管都五:一都 二都 三都 四都 五都
(村):射渎 张油港 徐家 水东 佘村 祝巷 秦村 虞家 捍村 金市 翁里巷(25)
昆山县:积善乡,在县西北,保二。第一保第二保 村二十一:蔡巷、施巷、朱沥、郎墅、季巷、雍里、圆明、王巷、吕巷、北新渎、庙墩、唐庄、石牌、杨家、杨巷、湓渎、娄县、蔚州、长墩、顾墓、支巷(26)
常熟县:感化乡,县西南,辖都七……第一都旧辖里四,今一区管图六
旧里:虞山里、武昌里、新兴里、小山里
村名:山前、湖村、小山、下祁、宝严寺前
今管:一图、二图、四图、二一图、二三图、二四图(27)
吴江县:范隅上乡……二都南六里,去县治西南十五余里,黄墓村、卓墓村、朴泽村、盛墩(28)
嘉定县:守信乡,旧名春申乡,管都六,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都,村一,曰马陆(29)
以上方志所载苏州府属县的基层区划,虽然时间上有先后,但基本上均没有标明图(里)(30) 和村落之间的对应关系,有的县份是按照都(保)为单位记录村落的如吴江、常熟,也有县份是以乡为单位记载村落的如吴县、长洲、昆山。明王朝更重视的是与赋役佥派相关的“区划”,对于自然聚落的完整性往往不予考虑。与此相应,里甲制的主要原则是人丁税粮分布的平均化,地理上的联属被置于次要位置,“务不出本都”同时意味着在同一都内里甲可以灵活调整,这样里甲编制就不必非得与地域性社区组织相重合。(31) 也就是说,里甲组织系统与村落系统在同一乡都内可以不一致。在嘉定,村落的地位甚至被完全忽略,在正德《练川图记》中全县仅有马陆、白鹤二村被记录下来。(32)
在苏州地区,另一种与赋役佥派相关的区划为“区”,即粮长所管辖的区域。粮长制度设立于洪武四年,洪武十五年曾一度废止,洪武十八年又重新恢复。(33) 设置粮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征收和解运税粮,其初每名粮长负责征解一万石税粮,(34) 后来也有以数千石为率的。(35) 粮长制度本来与区划干系不大,但在一些县如常熟县,因有官吏作弊乱法,令粮长“不许管领本都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与地方,使为粮长者,人户不识,乡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邻家钱粮,却又指他处七八十里、百十里人来管办”,致使“钱粮不清,田地不真”,于是朱元璋将常熟县原来的三十余名粮长革去,“从本县并各处有司设法自办……不许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着周围附近的人户,易催易办”。(36) 随着本地人征解本地税粮制度的确立,粮长所负责的区域——“区”,逐渐成为里甲之上的一级实际的区划单位。区有时也称“扇”,盖因“每区复分正副扇,其谓之扇者,正副粮长割地管辖,各立簿籍一扇故也”。(37) 在苏州地区,“区”普遍地成为介于“都”和“里”之间的一级区划,而且“区”的划分以“都”为依据,似乎也遵守“不出本都”的原则。在吴江县,“定为六乡,辖都三十有二,分四十六区,每区设粮长二人,都以辖里,里设里长一人,管一百户”,多的如二十九都一都被划分为六区,少则每都一区,甚至有的都没有设“区”。(38) 由于“区”这一级有粮长专门负责,而“都”一级则没有对应的职役,这使“都”仅成为里甲编排和县级以下地域单位的连接点,基本上不履行任何行政职能,逐步由实入虚;“区(扇)”则因发挥实际职能而成为实实在在的一级区划,开始替代“都”原有的功能。万历《常熟私志·凡例》中曰:“旧五十都,今八十一扇”,即是体现。粮长制度和里甲制度相互配合,使赋役体系得以保障:“凡田,区以领图,图以领圩,圩以字拆号,以数编赋,以则定其册曰流水,图曰鱼鳞,以序姓氏,以正封洫,于是田有定数,赋有常额”,(39)“区—图—圩”区划序列亦因此成型。嘉靖《太仓州志》和乾隆《吴江县志》对此曾有明确的记述:“户籍之制,必画十甲为一图,图置一里长,差科出焉。其法循编排之格,以周年为限。又合数图为一都,都大者则分上下区,区置一粮长,租税责焉。其法简富殷之家,而不限以年。里长者,凡有司无远近设之,惟粮长则置于赋多之地。”(40)“其圩之所领,皆在本图,图之所领,皆在本都,都之所领,皆在本乡。”(41) 梁方仲先生曾用“洪武型生产关系”和“画地为牢的封建秩序”来概括明初以里甲黄册制度和粮长制度为主体的整齐划一的经济运行机制,而明中期开始实施的一条鞭法,则使明初通过里甲制度实现的“画地为牢”的社会秩序最终解体。(42) 江南市镇的发展恰好见证了这一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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