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
时间:2007-12-16 作者:吴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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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镇的地位与市镇辖区
如上文所述,明初乡都区等“画地为牢”的区划与村落之间多不隶属,主要履行与赋役征解有关各项职责。那么,明清时期大量发展起来的市镇,与这些基层组织之间有无关联?是否游离于这类区划外,另有一套管理方式呢?如果有关联,作为市场单位的市镇是怎样逐渐与传统基层区划融为一体,并进而成为一级正式行政单位的?厘清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深入了解明清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表达方式。
明代苏州府的市镇,除部分是宋元时期保留下来的,很多均脱胎于村庄。明中叶,“自刘氏、毛氏创造利端,为鼓铸囤房,王氏债典,而大村名镇必开张百货之肆,以榷管其利”,(43) 许多市镇都在此时应运而生。在常熟、嘉定、昆山、太仓等州县,很多市镇系由某一大姓创立,并由该大姓掌控市镇的支配权。崇祯《常熟县志》卷1之下《疆域·市镇》即揭示了这一情况:“邑之东唐市、李市、何市、归市、东徐市、张市(即双浜市)、吴市,各有主姓焉。”一个新的市镇是如何建立起来的,笔者目前还没找到此方面的直接材料。而弘治间常熟人李杰所纂《璜泾赵市碑记》,记述了赵仲辉复建璜泾镇的具体经过:
璜泾,故大镇,元季兵燹,民始荡析离居,而昔时繁华之地,鞠为草莽之区矣。国朝混一以来,百有余年,无有能兴复之者。承事郎赵君仲辉,世居其地,慨然以为己任,乃捐家资鸠工僦材,构屋数百楹,以处流寓,建桥梁,修道路,以便往来。于是商贾骈集,财货辐辏。若土地所产与夫他方水陆之物,靡不悉具。凡近市二十区之民,有而求售焉者,无而求市焉者。盖不俟赢粮负橐,操舟驰驱,远赴都邑,而不日之间,已遂其所求矣。阅三十余年,聚居益盛,远近志人,皆以“赵市”名之。(44)
这条资料生动地展示了一个市镇重建的完整程序,修建店铺、桥梁和道路乃是市镇成立的前提。由单姓建立的市镇因大姓之荣而兴,亦因其败而衰。离常熟县六十五里的花桥市,“里人朱氏创为市,市主监生朱坦以败伦论斩,市寻废”;也有在一姓衰败后将市镇转给他姓的,常熟县东北六十里的薛家市,“里人薛忭所创,居民多负贩,后忭犯法,瘐死,而市转属他姓”。(45) 有资料显示,这些由大姓控制的市镇与其他市镇一样,并没有脱离“画地为牢”的区划而存在。每个镇都要标明位于何“都”何“区”,这不光是为了凸现出“都”“区”这类区划的重要性,标明区划更重要的目的是每个市镇都仍然要履行纳粮当差的职责。例如,璜泾镇镇地“旧跨三十四五两都,入州(指弘治十年自常熟县改隶太仓州——引者注)后,跨十一都、二十七都,北统二十六都,东跨二十四都之半,南跨十五都之半”,“原输一斗九升粮……独分割在太仓者,嘉靖十五年(1536),均粮法行,陞二斗八升,后增至三斗”;(46) 沙溪镇与璜泾相邻,原属常熟县三十九都,地割太仓后,税粮增幅与璜泾镇完全相同,“瘠土而完重赋历二百余年”。(47) 也就是说,由村成镇并不意味着原有粮额被取消,原则上,赋役仍要按照原额佥派,不容随意更改。即使是苏州府城也不例外。苏州城内丽娃、永定、凤凰、大云四乡,有田地一千一百十三亩九分二厘,内有额征“夏麦十五石八斗八升七合九勺,秋粮二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三合……俱一都(在城外——引者注)带征”。(48)
我们再来看看在市镇征收商税的情况。明初税课司主要设立在府州县城,很少设立在市镇,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对于在市镇征收商税的兴趣远不如征收田赋那样大。当时,除苏州城外,吴县、长洲、吴江、昆山、常熟、嘉定、同里、崇明各设税课局司,弘治十六年(1503),又添设太仓州课税局司局。(49) 因为交通因素而在同里镇设立的一处课税司,其他市镇均没有独立的收税机构,更多的是笼罩在赋役体系之下。明中叶,商税改由牙行负责征收,(50) 才使这一局面得以改观。但即使是牙税,政府也很少有兴趣像针对税粮一样把牙税划分到具体的区划里,而是通县征收一个总数了事。比如康熙间,吴江县的牙行税银是三百两。(51) 其时,牙税也不像赋役那样有个定额,牙户纳银并不相等,直至雍正十一年(1733),“牙帖由藩司颁发,因地制宜,著为定例,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52) 以及乾隆元年(1736),“始奉上谕定额报部”,牙税始有定额,但仍然只是在全县有一个总额,没有分配给具体的市镇。乾隆年间,常熟县有牙户“三百八十四户(额银八十两),昭文县六百三十户(额银八十四两四钱)”。至晚清牙帖的定额制被取缔,只是这一次却是政府重视商税的结果,把牙税置于牙厘局的统辖之下。同治二年(1863),奏定新章,由牙户赴牙厘局报捐领贴,“凡报开歇闭,随时增除,并无定额”。(53)
除了牙税,政府还在市镇征收门摊税。非常巧合的是,门摊税的征收始于明中叶,这恐与此时市镇的勃兴不无关联。嘉靖四年,苏州知府胡缵宗“于城市各行铺户办纳门摊,折征钞银,各州县每年共银五百四十九两有奇,遇闰月加银四十七两有奇”。(54) 可官方并不重视这一本来就很微薄的税种,至清初,下令“鸣宪永革”。(55)
明初的画地为牢的里甲赋役系统,由于嘉靖时期南直隶巡抚欧阳铎和苏州知府王仪的一条鞭法改革和均田均役法的推行而被打破,(56) 但这一切都是围绕着如何使国家贡赋体系更好地进行运转,“粮不过都里”的原则仍然得以遵守。(57) 明代苏州府的均田均役实施的力度远没有与其相邻的嘉、湖二府彻底,均田均役没有在一县范围内重新划区,而是“就所在一扇之中,计田若干,应编排年若干,一以田为准”。(58) 直至清初顺治十四年(1657),吴江知县雷珽仿邻近浙嘉兴、湖州属县明季成法,率先创行均田均役改革,“通计一县田亩,按图均配,旧五百五十七图半,裁并为五百有七图,每图二千亩,每甲田二百亩”,(59)“里人完粮,则从其新,称谓尚仍其旧”。(60) 以通县为单位而重新编制区划新体系得以确立。(61) 康熙元年(1662),江苏巡抚韩世琦奉旨通行此法,“通计合邑田亩,和盘打算,按图裒益品搭停匀”,(62)“每图若干顷亩,编为定制,办粮当差”。(63) 吴县“每图田地九百六十亩零,充一图里役”,(64) 常熟县四百九十图,“图分十甲,每甲均田三百三十七亩”,(65) 昆山县七十二区,“田亩分为三百六十图,图分十甲,每甲收田三百二三十亩不等”,(66) 均仿照吴江县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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