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原刊地名】厦门
【原刊期号】20062
【原刊页号】30~37
【标 题】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
【作 者】徐梓
【作者简介】徐梓,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塾师是在传统的家塾、义塾和私塾中从事启蒙教学的老师。塾师通过教学课徒获得的收入,主要有束修、膳食和节敬三项。其中束修是指致送给塾师的酬金,是塾师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决定塾师收入水平和经济地位的主要要素。塾师的供膳情形颇为复杂,直接反映出塾师的生活质量。节敬是在特定的节令致送给塾师的银钱和礼物,是塾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 键 词】塾师/束修/节敬/膳食/塾师收入
【正 文】
塾师是传统学塾中从事启蒙教育的教师。我国古代的学塾,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东家延请塾师来家教授自家或亲属子弟的家塾;二是富商显贵、地方政府或家族倡议并出资兴办、免费向特定学童开放的义塾;三是塾师在自己家里,或借祠堂、庙宇,或租借他人房屋,设馆招收学童就读的私塾。在家塾、义塾和私塾中从事教学的老师,就是塾师。
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并不完全来自于执教授徒。如康熙年间徽州府婺源县庆源村的塾师詹元相,他的束修所得十分有限。韩国学者权仁溶,根据詹氏的《畏斋日记》统计:1700年为1两6钱,1701年为4钱5分,1702年为2钱,1703年为1两7钱,1704年为8钱,1705年为1两9钱7分。一年间最多的束修也不到2两,塾师的收入在他的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他的主要收入是出租土地、以多种方式收取利息。① 除此之外,虽然塾师往往可以获得如张仲礼所说的“在家乡提供绅士服务的绅士收入”②,但通过教学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束修、膳食和节敬,通常是塾师的主要收入来源。
束修
束修又作“束脩”,是指致送给教师的酬金,相当于现在的工资。塾师的收入虽然不限于束修一项,但无论何时何地,束修都是塾师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明清时期的学塾,大都因陋就简,花费不多。尤其是义学,主要由百姓捐助设立,“或一家捐一学,或数家公捐一学,或一村立一学,或数村公立一学。馆舍不必择地,修金不拘成数,大以成大,小以成小,各就地方情形变通办理。”③ 特别是在各级地方官府敦促设立的情况下,一时能筹措到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时束修往往是一所义学的主要开销所在。道光五年(1825),周凯在《劝谕襄阳士民设立义学告示》中,算了这样一笔帐:设立一所义学,最好有四、五百金的本金,至少也要有二、三百金。如果每年一分利,“其捐数多者可得息四五十金,以三四十金作馆师修缮,十金作学生纸笔;捐数少者得息二三十金,仅可作馆师修膳,亦可以图久远。”④ 可见塾师的束修在这里占了绝大部分,在学校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只好用所有的收入来保证支付塾师的束修。学塾的建立,往往是“择乡村中庙宇寺观以及大族公祠,通融一二间可容师徒者,作为书屋”。这样正如唐鉴所说,“义学既无须兴建书屋,则所筹划专在塾师束修。”⑤ 这也就意味着,塾师的束修是学塾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支出。
这显然不是个别的事例,而是一种普遍的情形。清同治年间,戴杰任山东陵县县令,创建了赵王寺义学。他在向上级官府禀告的公文中,说他曾经“先后劝据绅富人等捐资,连卑职捐发银两,置买田地共三十四亩二分七厘有零,岁收租价京钱六十八千文,以六十六千文为延师修脯节礼之需,下余两千文存备义学零用。”⑥ 在赵王寺义学一年68千文的总收入中,塾师个人的“修脯节礼之需”,就占了97%以上。道光十三年(1833),太谷知县孙衔重修义学之后,制定了《义学学规》。其中规定:“谷邑有官地、民房数处,每年收租银50.95两,作为义学塾师修金。向系礼房管理,今移归儒学,庶归实用。塾师修金每年40两,端节、中秋每节节礼2两,其余做修理房屋之用。”⑦ 太谷县义学的年收入不到51两,以前全部用作塾师的束修。在收归县儒学管理之后,仍有44两用在了塾师的束修和节礼上。在一些学塾,因为有限的收入还要照顾生徒的生活及日用,塾师的修金只占了学塾投入很小的一部分。如浙江会稽的张氏家族,每年用于学塾的投入为60千文,塾师的修金只有20千文,而其他杂费则有40千文。
束修的结算,有三种方式,除了银钱和实物之外,还有用银钱和实物混合结算的。在我国一些商品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往往以实物尤其是粮食作为致送塾师的束修。因为以粮食作为束修非常普遍,所以束修也被称之为馆谷。如明朝万历元年(1573),龙泉翁氏致送塾师的束修,是一年谷60石。⑧ 吕坤在《兴复社学》中谈及社师的报酬时也说:“大段社师以每岁粟二十石为厚供,少亦不减十二石。多寡之数,以学问与功效为差。”⑨ 清朝顺治五年(1648),江苏苏州吴氏家族规定:“延举业师,贴米十二石;句读师,贴米十石。”⑩ 在明代以谷物结算塾师的酬金较为普遍,直到清朝初年也没有完全绝迹。
有不少塾师的束修,既有谷物,又有银两。正德十六年(1521)的进士黄佐,在所订立的乡礼中要求乡民礼敬塾师:“其塾师束修,务从俗加厚。在城大馆,官给银二十两,有司以礼待送。在乡则约正等,率各父兄出谷及菜钱。若待之不以礼,及有始无终者必罚。”(11) 在城镇塾师的束修是官府所给的银两,而在乡村是乡民分摊的谷物和菜钱。万历三十八年(1610),常熟县的12名塾师,“每名馆谷十石,俸八两,聘礼各五钱,清明、端阳、中元节仪各三钱。”(12) 崇祯十四年(1641),陈舜系在黄惟萼家塾为塾师,当时正值明末谷价昂贵,一石米800钱。“予昼训书,夜则通宵誊录。是年馆谷得米二十石,办月钱四千八百,皆惟萼一身肩之。又让屋完娶,一切酒米并伊夫妇照料。”(13) 待遇颇为优厚,塾师心存感激。谷物和银两一并用作支付手段,可以避免因为粮价波动给塾师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地保证了塾师基本生活的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达,致送塾师的束修,逐渐以银钱为主。在清代,以实物支付塾师的束修,已经越来越少见。正因为如此,束修被称为“修金”日渐普遍。栗毓美(1778—1840)订立的《义学条规》,对塾师的薪俸作了这样的规定:“今拟定修金四十两为大学,三十两并二十五两为中学,二十两十数两为小学。”(14) 这里所谓的大、中、小学,是指学生的人数多少而言,其中学生25名的是大学,20名的是中学,15名的是小学。塾师束修的多少,和学生数量的多少直接关联。唐鉴(1778-1861)在《兴立义学示》则说:“本乡村中生监及童生之有品者,公为聘延,每年束修薪水以二三十金为约。”(15) 同治七年(1868),戴肇辰在琼州府筹得银550两,发典生息,用作府义学的经费。为此订立的《琼州府义学章程》,对塾师的薪俸也有明文规定:“每年修金三十六两,贽敬一两,节敬三两,由本府发琼台书院,监院按月按节支送。”(16) 山东陵县县令戴杰订立的《劝办义学章程》,规定塾师“常川住塾,每年酌定束修京钱六七十千为准,按季分送。”(17) 光绪末年,柳堂为山东惠县县令,创立了郭家庄等多所义学,订立的章程规定:“每年如得利五十千者,以四十千延请塾师,余作杂费。”(18) 丁日昌(1823—1882)在所制订的《社学章程》中规定:“塾师一人,课徒以十人为率,每月酌给束修膳金五千文,月费一千文,按月支领。”(19) 这些地方政府官员以章程或规条的形式,所作出的有关塾师薪俸的规定,最接近广大塾师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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