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
时间:2007-12-16 作者:徐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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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行于道光三十年(1850)、题署为石平士编次的《童蒙急务》,在论及《尊师》时,提出要《学钱宜重》。其中指陈了当是塾师收入低下的状况,也提出了自己理想的标准。“近见蒙馆中,富者学钱止一二千,贫者学钱止七八百,甚至有二三百文者,殊属不成事体。屈指一堂学生,已有二十余人,统计一年学赀,不过十三四千。比之人家雇工,虽见有余,较之有等匠师,则大不足。”可见塾师收入的实情及在整个社会中的经济地位。为此作者告诫那些为父兄的人,既然希望塾师善教勤诲自己的子弟,就不要吝惜学钱。“出得起学钱得,每人一年或四千、五千、六千、七千,务须尽力具办,不可推诿。如顶上极富者,可出五六十千文;即极贫者,亦宜有二三千之谱。学人不可多,亦不可太少,或六七人,多则十一二人。总计一年学钱,必有五六十千,少亦要有四十千之谱,方可成事。”(23) 表明了一般人心目中塾师收入的理想状况。
塾师的束修,有的“按月支送”,有的“酌送二月”,有的“按季致送”。还有的则是在节令时致送,“族姓子弟,年八岁以上,无力读书者,听其父兄择就近师傅肄业。告明董事,酌助修金若干。分四季,义仓掌管,执事面送塾师。清明、端节、七夕、重阳前一日,子弟持书到仓,董事稽考功课,有益则给,无益则止。”(24) 很少一次性支付的。对此,粟毓美曾解释说:“修金按月支送,非过事苛刻也。缘塾师不无更易,一经透支,则修脯既亏,学将中废,固不得不从长计议,定以限制。”(25) 束修的分期支付,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塾师改易带来的麻烦。另一方面,不少地方的束修是靠利息支付的,只有到了刻定日期,东家或首事才有可能在不动本金的前提下向塾师支付束修。
在束修问题上,塾师抱怨最多的并不是束修数量的少,而是束修支付的滞后,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支付塾师的束修。束修数量的多少,是事先说定的,大家心中有数,但是,东家不能及时支付束修,却是许多塾师难言的隐痛。束修不时、拖欠支付不是个别的问题,而是普遍的情形。许多塾师都在诗文中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东道不还束修,教师诮以诗曰:‘东君何事太蛮擅,束脯终年不肯还。擎伞遮阴专为热,围炉向火只因寒。’”(26) 一些诗作则表达了讨要束修的难堪:“蒙馆舌耕不自由,读书人到下场头,每逢年节先生苦,亲去沿门要束修。”(27) 何况这种讨要总被东家敷衍搪塞。由于不能按时支付,导致了塾师及家人希望的落空,使塾师一家人的生活陷于严重混乱。
不按时向塾师支付束修,不仅让塾师抱怨,而且令一些真正尊师的东家也愤怒。清代的李淦曾说:“又有窭子贫士,妄于束修许而不予。致烦师屡促,或凂人转达,如求乞然。而犹置若罔闻,或故为延缓,甚者有年终挂欠、终归乌有者。有是理哉?”为此,他叮咛自己的后人,“束修宁可量力厚薄,宜慎于始;供馈宁可称家有无,要期于终。万不得效近日作俑者行径也。”(28) 强调不能用几近欺骗的手段,拖欠塾师的束修,甚至最终不了了之,践踏塾师的尊严,也戕害自家的道德。
除了不能按时支付束修之外,还有束修支付的质量也得不到保证。“束修况复多虚花,料谷腐米如丹砂。输贫偿债两无用,此物如何得养家?”(29) 支付给塾师的束修,是已经陈腐变质的米谷,既不能用来自家食用,也不能用来偿还债务。实物是这样,银钱也好不到哪里。“收的低银潮色,皆缺戥头。”(30) 存在着成色不足、缺斤短两的问题。
膳食
塾师的膳食,也就是塾师在教学期间的饮食,问题看似简单,实际情形颇为复杂。
最为塾师所理想的状况是,塾师住在塾馆之中,一日三餐由东家提供,这就是所谓的“供馔宿馆者为上”。但这只有较为富裕的东家才能承受。东家备办的塾师饮食,一般是“常膳二簋:一肉一蔬;宴会四簋:二肉二蔬。”(31) 对并非大富大贵的人家来说,塾师的日常饮食,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如在张履祥家,“昔者,先孺人延师以教予兄弟,每日昃辄计次日先生膳,不给则纺木棉夜半。”(32)
一些特别富有的家庭,往往专为塾师设灶。清末山西太原塾师刘大鹏说:“余之馆馔,皆东家供给,渲儿从余读书,亦不出一钱以摊饭食之费,东家之待余,可谓厚矣。平日在馆,一日三餐皆余为吩咐,书童备办,恒择可口者食之,多素而少荤,在已以为过奢,而旁观者反诮余过俭。”(33)
东家还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向塾师提供膳食。一是由东家供给塾师一定的银钱或柴、米、油、盐、菜蔬,由塾师本人或其家属自烹自调,这种形式称之为“自爨公养”。明代周汝登在《社学教规》中说:“教读在学自爨,则一年之餼,须二十金,少者十五金,视生徒众寡以为隆杀。”(34) 浙江山阴安昌徐氏宗族,除向塾师支付“每岁修金五十千文”外,塾师日常所需的“薪米油茶”,由“仓中供给”。(35) 江苏华亭的顾氏宗族,在“每师每年束修钱四十千文”外,又向每位塾师提供二十四千文伙食钱。在这里,“公养”由家族动用“公仓”或“公库”统一付给。
二是由离学校近而且有供膳能力的学生家庭轮流供膳,这种形式称之为“吃转饭”。供饭天数和轮流方式各不相同,由各家共同商定。“农民平常不易吃肉,但给老师送饭,每顿饭必有肉有鱼有菜。菜是自己种的,鱼到河里捉,肉则到街上买。”(36) 也有以一家为主,塾师吃住在一家,另几家帮助一些银钱和食物的情形。在私塾中的塾师,学生往往也要送些生活必用品,如一斗米、一斤油、一斤盐、一斤茶、一斤烟,即所谓“升米四斤”,用作塾师的口俸。
另一种情况是,食宿完全由塾师自行解决,东家概不负责。河南安阳马氏家族规定:“先生满年修金五十千文,节敬饭食俱在内”。(37) 光绪二年,江苏苏州彭氏家族支付给塾师的“月修陆千文,节敬饭食俱在内。”(38) 两个家族都明确规定,在向塾师支付的束修中,就包括了膳食和节敬的费用,不会另行支付。一般情形是,如果另外提供膳食,塾师的束修可能会低一些;如果塾师自行解决膳食问题,则束修可能会高一些。但由于束修没有一个为全社会接受的共同标准,高低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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