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就业财税优惠政策的几点思考

时间:2007-10-29 作者:伍穗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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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上可采取给予落后地区中的一些重要产业部门和企业以投资抵免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提高资本积累能力,扩大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采掘业、矿产业这些利用自然资源较多,同时吸引劳动力较多的中西部地区的重点产业,给予减免资源税,增加增值税抵扣项目的优惠,减轻其税收负担。
  3.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在抵御失业冲击、增加就业方面具有大型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截止到2003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为270万户,从业人员3562万人,注册资本金总额29000亿元,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出现,中小企业在安置劳动力、增加就业岗位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小企业对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如下的优势:(1)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劳动力的容量很大;(2)就业门槛较低,对低文化技术水平的劳动力的就业限制比较少;(3)技术起点较低,投资需要较少,易于创办;(4)能够创造大量的投资和消费需求,反过来又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服务业的发展创造广阔的空间。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我国可根据实情,将发展中小企业与实施职工下岗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积极鼓励支持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对其所办的小企业适当减免税收,并提供一定的税收宽限期,可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如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在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同时,还可以对中小企业实施其它优惠政策。鉴于我国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对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可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费用的优惠。或者补贴给接收就业人员的企业,以用于安排就业的各种费用。法国政府为满足地方扩大就业的需要,曾规定中小企业每年扩大招工一名,可从政府得到4000法郎的津贴。同时,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科研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允许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提高折旧率,并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从政策上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4.运用税收政策,发展多样就业形式
  发展社区服务业,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促进再就业,不仅对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缓解我国未来总体就业供求矛盾、进而对整个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据统计,广东省全省城镇从事非全日制、自谋职业等各种灵活形式就业的人数达500万人(不含外省劳力),约占城镇从业总数的50%。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以及家庭小型化、住房单元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现代化的一系列变化,目前社区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社区就业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政府在促进传统社区服务业升级的同时,应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来促进社区服务产业化,发挥社区服务业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优势。从税收优惠政策出发,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特别是对微利服务项目应落实各种税收和减免行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人们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创业,从而使社区就业真正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
  由于社区服务业中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政府应建立与发展多种灵活方式就业相适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实行灵活的社会保障缴交和待遇核发办法。比如,广州市制定了《社区就业服务岗位资助办法》,对组织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由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养老保险费资助和1000~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如果非正规就业形式得到应有的劳动保障制度,社会将发掘更多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
  (二)财政贴息和贷款担保
  融资困难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各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着的共同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发达国家已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提供财政贴息。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和密集劳动性企业提供财政贴息和贷款担保。首先,应在财政预算中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对能够提供大量劳动力的生产和建设项目予以贴息。其次,财政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推动和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步伐,同时也要针对我国失业下岗的人员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建立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计划,政府为具有可行性和发展的创业贷款予以担保。比如,韩国政府为鼓励年轻人和失业者创业,安排了长期低息贷款用于创业基金。意大利政府为鼓励自谋职业的发展,在2000年推出了“荣誉贷款”计划,对合适的自谋职业者提供特定的培训,对创业计划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并提供一定的创业贷款。
  (三)开征社会保险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一个统一的失业保障制度体系,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服务,缓解因失业导致的城镇贫困及与之有关的社会、经济矛盾,保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基本稳定势在必行。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失业保险覆盖面窄,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制约了其保险功能的良好发挥;二是失业保险筹资渠道单一、不稳定;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缺乏良好的管理;四是支出结构不合理,入不敷出现象严重。
  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纵观世界各国,目前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税;二是政府的预算拨款;三是职工工作时缴纳的保险金。可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为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比如,在德国和法国,政府向企业和雇员征收社会保险税,德国雇主和雇员都按雇员工资的9.25%缴纳养老金,法国则是雇员4.8%,雇主8.2%。一部分税款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障,一部分用于再就业的培训计划。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征收税率,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参保企业和参保人依法纳税,以改变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的状况。统一的社会保险税有利于社会保障收入的稳定、可靠;有利于失业人员转变就业、择业观念,从而促进社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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