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就业财税优惠政策的几点思考

时间:2007-10-29 作者:伍穗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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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鼓励发展教育、加强就业培训
  目前在我国失业人员中,低学历、职业技能低人员占了主要比例。因为我国整体教育素质低,同时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滞后,导致了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首先,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教育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投资力度,改善我国过剩劳动力素质。加强社会职业培训与再就业培训,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3465所,社会培训机构17350所。1998年以来,在全国30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累计培训了下岗失业人员360万人次。2003年,全国共有近28万人参加了创业培训,其中有近14万人成功创业或自谋职业。政府可运用税收政策,对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专门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又如,美国华盛顿州税收优惠措施规定,企业如已获准加入贫困地区延迟缴纳或免征销售税和使用税计划,并免费为其员工提供就业培训,则可获得商业及职业税优惠。在英国,雇主每雇用一名不满25岁的青年即可减税60英镑,条件是每周为该青年提供一天培训。
  据统计,2003年我国从业人员达到74432万人,但在全国的企业在职职工中,当年接受各种岗位技能培训的只有3400万人次,职业再培训程度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教育投资,允许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费用金额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中,增设教育费用扣除项目,对用于个人和子女的教育投资可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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