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途径、标准与规模

时间:2007-10-29 作者:孟春/陈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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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 全国四类主要作物保费规模测算
  
  考虑到重点保障粮食安全原则,可以先考虑在粮食主产区试点。如果我们将粮食主产区界定为,2000—2004年平均粮食产量超过1000万吨的省份,则测算得到的粮食主产区稻谷、小麦、玉米和豆类保费规模如表6所示。
  表6 粮食生产区① 农作物保费规模测算
  
  ①本文粮食主产区界定为,2000—2004年平均粮食产量超过1000万吨的省份,具体包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共19个省(区)。
  (四)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和规模
  确定农业保险补贴难点是没有测算财政补贴的数据,而要取得较准确全面的依据,必须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农业保险实践积累。本文在以上数据测算的基础上,假设全国所有稻谷、小麦、玉米和豆类都参保,即参保率为100%情况下,若以保费率上限为准收取保费,并且财政补贴综合比例达到50%,则财政总补贴规模为88.27亿元,如果按30%的低补贴比例,财政补贴规模达到52.96亿元。如果以保费率下限为准收取保费,则财政综合比例为50%和30%时,总补贴规模分别为72.22亿元和43.33亿元(见表7)。
  表7 全国主要农作物全部投保情况下的财政补贴规模
  
  如果我们只考虑粮食主产区,参保率100%情况下,若以保费率上限为准收取保费,如果财政补贴综合比例达到50%,则财政总补贴规模为77.99亿元,如果按30%的低补贴比例,财政补贴规模达到46.80亿元。如果以保费率下限为准收取保费,则财政综合比例为50%和30%时,总补贴规模为63.81亿元和38.29亿元(见表8)。
  表8 粮食主产区农作物全部投保情况下的财政补助规模
  
  然而,全部参保是不可能的。乐观假设有70%的作物面积参保,如果以50%补贴比例进行财政综合补贴,则全国年财政补贴规模为50.55亿元—61.79亿元;如果以30%的低补贴比例进行,则全国年财政补贴规模为30.33亿元—37.07亿元。而如果只考虑粮食主产区,相应补贴规模分别为44.67亿元—54.59亿元和26.8亿元—32.76亿元。
  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积极性,同时适当减轻中央财政的支出压力,中央和地方之间还可以进一步对这一补贴规模按比例分担(区别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则需要中央政府直接拿出的年度补贴规模将进一步缩减。
  三、向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补贴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以及农业经营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偏高,难以获取正常经营利润。财政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其数量一般根据其农险业务保费规模确定,具体补贴比例各国差别较大,高的达到25%—35%(如美国),低的为5%—7%(如部分相互制保险公司),甚至不提供(如西班牙)。考虑到我国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既要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又要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动性,建议采取就低的补贴方案,以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
  四、扩大税收优惠力度
  在实施保费补贴的同时,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也是国际通用的做法,而且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这对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仅界定在种养两业,范围偏窄。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的外延在不断扩大,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持续下降,所以应该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因为从农业保险受益的并不只是农民,而是整个社会。对农业保险的特性决定,其税收待遇不能等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涉农企业。
  参照国际经验和我国现行对涉农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免征种养两业的保险所得税。对除种养两险外的其他农险业务,包括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营业税可参照对农信社优惠税率[财税(2004)35号],按3%征收;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险业务则免征[财税(2001)118号]。当前,将涉农保险合同等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适用0.1%的税率, 与我国总体支农补农政策不相适应。可考虑暂不征收印花税,或者先征后返还,返还的税金用于充实风险基金;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合并前,可以参照外资保险公司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从各国的经验看,大范围、高程度的地震、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农业政策性保险,是任何一种一般政策性农业保险无法解决的。一旦发生农业巨灾损失,往往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地冲击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危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并非农业保险公司自身力所能及的,也不是单纯通过再保险安排就能解决的。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中央、地方提供财政支持,积累巨灾风险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将是维系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筹集巨灾准备金的渠道
  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主要包括:
  1.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国家根据农业保险公司年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提高巨灾风险的偿付能力。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全部由财政拨款形成,10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财政预算安排14.44亿元—17.65亿元;如果70%参保情况下,需要预算安排10.11亿元—12.36亿元。为了便于调动保险公司的主动性,如果财政选择对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则在100%参保和70%参保情况下,需要财政预算安排的巨灾风险基金分别为:8.67亿元—10.59亿元,6.07亿元—7.41亿元(见表9)。
  表9 全国主要农作物全部投保情况下的预算风险基金拨款规模
  
  如果只考虑粮食主产区,按10%提供巨灾基金预算,在100%参保情况下,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12.76—15.6亿元;在70%参保情况下,则需预算安排8.93—10.92亿元(见表10)。如果只提供60%的巨灾基金支持,则100%和70%参保情况下,需要预算安排分别仅为:7.66—9.36亿元,5.36—6.55亿元(见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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