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教育改造的突破口——社会化办学刍议

时间:2007-11-09 作者:李铖/姚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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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警官文苑
【原刊地名】长沙
【原刊期号】20063
【原刊页号】25~29
【标 题】创新教育改造的突破口
  ——社会化办学刍议
【作 者】李铖/姚京萍
【作者简介】李铖/姚京萍,湖南省司法厅,湖南 长沙 410011
  李铖(1976—),男,湖南洞口人,法学硕士,公务员,研究方向为监狱理论。
  姚京萍(1980—),女,湖南新邵人,公务员。
【内容提要】在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宏观背景下,教育改造工作特别是技术教育必须走出封闭的“高墙内办学模式”,以创新的理念和精神大力倡导“社会化办学”,从而彰显教育改造的应然价值,以有利于罪犯改造,为罪犯谋新生求发展服务,帮助其完成“再社会化”,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摘 要 题】教育改革
【关 键 词】教育改造/创新/社会化办学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作为监狱三大改造手段之一的教育改造,创新同样是其立足之本,力量之源。面对监狱工作的“社会化”大势,教育改造工作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需要我们审时度势,创新实践。在此,笔者认为,当前教育改造工作创新的突破口在于调整教育改造体系、适应社会发展走出封闭的“高墙内办学模式”,大力倡导“社会化办学”,从而以期增强当前教育改造工作的生命力,凸显其应有的社会意义。
  一、监狱工作社会化与社会化办学
  从当今的监狱行刑模式看,我们是把罪犯带出社会置其于一个几乎隔绝于社会的异常环境中,奇怪的是,我们却由此希望他们在释放后适应社会。这就在监狱行刑的手段与目标、过程与效果之间产生了深刻矛盾。把这个矛盾置放于教育改造领域看,封闭的“高墙内办学模式”无疑是这一矛盾的缩影。
  那么,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笔者认为,“解铃还需系铃人”。于此,监狱工作“社会化”口号的提出正逢其时,为监狱行刑社会化提供了宏观的政策背景和执行依据。从深层次看,监狱工作以改造人为宗旨,而人的改造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因而,这无疑是监狱工作遵循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以人为本的应然体现。
  笔者认为,监狱工作社会化是在科学地认识罪犯、理性地研究监狱工作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其着眼点是通过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这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贯彻与实践,也是为了打破监狱行刑的封闭性,提高监狱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加快我国刑事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冯卫国老师指出,所谓监狱工作社会化,是指为了克服监狱固有的封闭性对罪犯再社会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这一监狱工作主旨,而适度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使监狱的各项工作面向社会适当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对监狱改造工作的参与,大力发展对罪犯的开放式处遇,努力营造接近于自由社会的改造环境,使罪犯尽可能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以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监狱工作社会化初论》)
  那么,在监狱工作的社会化中,无疑就包含了教育改造手段和力量的社会化。这就是说,监狱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应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参与罪犯帮教,使改造罪犯的主体多元化,从而取得最佳的教育改造效果,服务和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因而,从教育改造的手段和力量看,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大力倡导“社会化办学”就成了监狱工作社会化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化办学——教育改造创新的突破口
  当前,我省的各个监狱除正式的监狱名称外,都贯之以某某职业学校的名义。这是对监狱改造人宗旨的深化,也是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强化。从职业学校的角度看,监狱就应着力于对全体罪犯进行专业的职业训练,使他们学会一技之能、掌握谋生之术。因为从犯罪原因的视角分析,致富无术是犯罪的主要原因所在。有研究表明,在某省外省籍罪犯中,因“就业无路,致富无术”而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的占总人数的63%,并且这一数据还在上升。(《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11期,《监管改造状态调查报告》)
  因此,既然是职业学校,就需要专门的职业技术师资。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反思当前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现状。以我狱为例,虽然开设有“电工、计算机”等少数几门技术教育课,但无任何专业教材和实习场所,大多流于形式,罪犯大多持否定态度。虽然现在有人提出“全员施教”,但从监狱系统警察的专业情况看,专业结构单一的情况比较严重,且多为法律、监所管理等文科类,能适应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技术型警察不多见,这就构成监狱在职业技术教育上明显的师资“瓶颈”,制约了监狱教育改造在罪犯职业技术教育上的专业性和生命力。
  从监狱教育改造的“三驾马车”——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实际看,其大多处于“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在这样的一种状况下,对于思想教育,我们更应该强调加大个别教育的力度,而对于集体模式的罪犯思想教育应切实建立真正的干警师资队伍——但这似乎还是老话重提。就罪犯的文化教育看,其实际情况往往还是以扫盲班、初小班、初中班教学为主,这很难引起罪犯的学习欲望,实际的教育效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因而在司法部将提高改造质量作为监狱工作的战略指导思想的背景下,围绕改造质量的提高,教育改造就应更多地关注罪犯属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其应享有的受教育权。这就要求教育改造更多地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提供尽可能好的受教育机会。
  在这样的迫切要求下,个别教育和文化教育属于发展完善的问题,而技术教育就不仅仅是发展和完善的问题,还要求对传统的“高墙内办学模式”进行应有的决裂和变革,对传统进行否定之否定。即在罪犯的技术教育上,我们在追求和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和目的指导下,就应大胆地走出历史的窠臼,积极引进社会资源,大力倡导“社会化办学”。这必将成为监狱教育改造创新的突破口所在。
  从教育改造自身存在的角度出发,教育改造创新的思想应该是教育改造存在的价值决定教育改造的具体结构,并且结构为功能服务。于此,教育改造就不能脱离社会的影响,因而对教育改造外向延伸的探讨就成为教育改造创新的必然思路。诚然,监狱的教育改造有其自身不同程度的封闭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改造的创新与发展可以脱离社会及其客观环境的影响。社会的发展进程、监狱工作的社会化程度以及监狱本身的经济发展结构都会对教育改造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也决定社会化办学必将成为其创新的突破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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