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教育改造的突破口——社会化办学刍议
时间:2007-11-09 作者:李铖/姚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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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化办学的思路和基点
思路是工作的理性思考,是实践的科学方向和基本科学准则。教育改造作为监狱文明的象征,其内部要素的合理构建与规划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教育改造是一个由软硬件组成的共同体,这应该成为共识。教育改造的物质设施、场地规模以及受教罪犯的文化构成,也包括教育改造线干警的学科比例和素质都是教育改造存在的硬件要素。但是我们认为,对纯粹的硬件因素考虑而缺乏制度理性的伸张是没有意义的,这也是对教育改造存在价值与意义的一种无活力思考。
教育改造创新的生命力与活力的来源并不在于教育改造“三驾马车”具体结构的改变,而是这种结构改变所蕴含或昭示的意义。即我们在教育改造创新中,要突破思想、文化、技术表面上轰轰烈烈,但收效如何无人问津的状况,这就要求我们转变教育改造的指导思想,即以教育改造的思想、文化教育为基础,从把主要精力放在对罪犯的思想控制和文化灌输上转到为服务于罪犯的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着力培养他们的职业技能上来。这是教育改造思想的重大革新,也是社会化办学的思路所在。因此,在教育改造的技术教育问题上引进社会化办学,就要同社会需要、市场需要相结合,在适应罪犯、吸引罪犯进行职业学习上做文章,从而使监狱的技术教育最大限度地面向罪犯就业,缩短与社会的距离,真正帮助罪犯完成“再社会化”,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因而,社会化办学的实质是要将其纳入教育改造的总体规划,从而尽量与社会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然而,这里的社会化办学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进行的,对照教育改造发展的历史沿革可以帮助我们挖掘出社会化办学所依据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现实。即社会化办学的基点应当是改善教育改造功能,凸显教育改造价值;而性质决定功能,由此,从社会化办学出发,我们也就应该重新认识教育改造的性质。教育改造是什么?这当然是教育改造创新的起点与归宿,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不言而喻的是,教育改造应是保障罪犯受教育的权利,有利于罪犯改造,为他们谋新生求发展服务,尤其表现在社会化办学上,由此,教育改造就决不仅仅是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
四、社会化办学的目标设计与实现路径
创新教育改造,力举在技术教育上实行“社会化办学”,其目标不是对教育改造进行重新定位和定性,而是对其功能与结构进行创新。当然,教育改造有自身的改造目标作为其能指,而技术教育作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内生的教育改造功能载体,在监狱行刑目标的权衡下,对其进行创新是监狱创新中的应有内容。从社会化办学的思路可以看出,社会化办学的视角并不局限于教育改造的狭隘领域,如果将社会化办学这个创新定位在教育改造手段的调整和发展上,其创新不仅只是坐井观天,而且会对整个监狱改造人的社会效益产生阻滞作用,因为其又被人为地功利化和私欲化,最多也就将此种创新的价值转化为对当前教育改造矛盾的转嫁和转移,其作用非常有限,而且会在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大背景下,基于自身的缺陷会使创新左顾右盼、步履艰难,最终又会回到传统的技术教育模式上来,其代价将是无比沉重的。
因此,社会化办学创新不只是对传统的简单否定,而是一种自我内部结构的决定性改善以及对某些陈旧制度的革命性创新。其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宽泛,内容复杂,当然它本身也是监狱体制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对监狱长期以来的技术教育制度的颠覆性突破,需要我们慎重思考,并以开放的思维和战略的眼光科学论证、精心设计,从而实现其创新的价值所在。
基于此,笔者认为社会化办学创新的实现路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社会化办学理念的构建。相对于社会化办学而言,其不单纯是监狱教育改造创新的一个手段。社会化办学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基础,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综合体。所以,我们认为社会化办学作为教育改造的创新的突破口,首先是观念上的创新。这不仅是因为陈腐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而使观念更新变得异常艰难,更是因为观念作为实践活动的指导,它引导着人们逐渐改进、完善教育改造的实际运作状态,使教育改造所体现的价值目标逐步与人类文明理性的价值追求相契合,从而在统一的社会人文环境下发挥教育改造的功能最优。从社会化办学的观念到实践,从社会化办学的合理安排到社会化办学的具体制度,都必须有某种目的性追求,并蕴含着某种价值理念的实现,但我们必须要杜绝工具性色彩的束缚。
那么,社会化办学的理念又是什么呢?伴随着现代监狱制度的逐步形成和发展,在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进程中,以逻辑学的视角看,以前二者的价值理念体系为基础,人本、人权、公正、效率、服务等应构成罪犯技术教育社会化办学的价值理念体系的主导。具体而言,人本,就是强调要促进罪犯改造质量提高,维护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帮助他们实现出狱后的自身发展;人权,就是强调保护罪犯的受教育权,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公正,这是监狱法治的要求所在,即公平地为罪犯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实现社会化办学本身的价值正义,而绝不是以此图私;效率,则是强调社会化办学要力戒形式主义,行必求实,绩必求实;服务,就是强调在社会化办学的施教中,要围绕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以老师和医生的心态切实为他们的改造需要服务。这些价值理念的构建既是法治社会运行规则对教育改造的支配与制约,也是社会化办学存在的深层内蕴。社会化办学如果脱离了这些价值规则,则会造成现代监狱制度和监狱“三化”建设的价值追求在教育改造上的失衡与协调,社会化办学也必然会由此而丧失存在的内在合理性与必然性。
(二)社会化办学职能的纯化。首先须强调的一点是,与此前我们反对的监狱办社会相反,社会化办学实际是利用社会办监狱,这是一种截然不同的思路转换,但绝不是监狱办社会的重现。因此,在教育改造的社会化办学问题上,我们必须要彻底纯化社会化办学的职能,以不影响社会化办学的目标实现。具体言,社会化办学是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求新生、谋发展服务的。那么,监狱就绝不能以监狱经济或办学成本的名义去试图套取利益,这是社会化办学职能纯化的根本要求。
当然,对于牵涉到的成本问题,我们可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适当的比例在监狱(含监狱企业)、服刑人员中进行分摊或是由监狱和监狱生产项目合作方进行分担;也可申请国家政策支持,由当地政府将服刑人员的技术培训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提供优惠条件,甚至为罪犯免费提供技术教育。虽然社会化办学在成本与行为间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但我们决不能以此使其职能功利化,成为教育改造部门谋利的工具。否则,社会化办学的公正性将必然沦丧,功能必然萎缩,终将昙花一现,叫人生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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