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平的教育体制结构研究

时间:2007-10-29 作者:方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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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但是,对于民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的法律规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制订出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导致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学籍管理上(包括参加考试、转学、升学、乘车、医疗、先进评选、社会活动和就业等方面)仍然享受不到同等待遇,而在助学贷款的申请、社会优待、户口的隶属关系、毕业证书的社会效力四个方面,民办学校学生遭遇的歧视尤为突出。
  (三)混合型学校的制度安排缺失影响了教育公平
  当前,为解决教育资源短缺问题必须坚持多种体制模式加快发展教育,所以混合型学校是一种制度创新,它在其“生长期”的大大小小的缺陷并不是混合形式本身的错误。名校办民校、独立学院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冲击及其引发的一系列不公平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我们因需求设计出混合型学校时,却没有制度安排的意识,没有及时进行完整的合法、合理、合适时机的制度设计。
  1.公办名校办民校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公办名校办民校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弥补了政府义务教育投入不足的缺陷,促进了教育的发展。但是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严,使得名校办民校“一哄而上”,实际上造成了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稀释”和损害,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初衷背道而驰。例如:(1)由于名校办民校可以不按地域择优招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强化了家长的择校心态。择校过程中,有钱的交钱、有“关系”的走后门、普通群众“望名校兴叹”,结果是没钱的读不起高价校心理不平衡、交了钱的嫌收费高不服气,一旦超出心理承受极限人们就会把牢骚和不满指向政府。(2)名校所办的民校可以零成本起家, 同时还可以凭借公校的知名度和相关政策便利地实现快速扩张,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不可比拟的。(3 )名校如何管理自己所办的民校,两者之间在人事、财务、管理上的关系是怎样的,教育主管部门又该如何管理和监控等等,在这些制度设计上都是一片混沌甚至可以说根本就是盲区。由于上述种种现象,很多人认为名校办民校的最大弊端是影响了教育的公平。
  2.薄弱公立学校的强行转制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迄今为止部分薄弱公立学校的转制多半是在政府策动下进行的改革,改革的目标、进程和方向往往都取决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而不是基于市场化的运作或平等参与的公共选择,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下列问题:(1)政校依然没有分离。对于转制学校来说,法人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很多地区的董事会只是做做样子,有的地方干脆就不设,实际还是由政府在具体办学,并且将其纳入到公办学校系统内统一管理。(2)负盈不负亏。由于政校不分,学校责任主体实际上依旧是政府。学校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承包”或“租赁”的关系。学校盈了皆大欢喜,若亏了还得由政府“托盘”,其本身不承担责任。(3)短期行为严重。 由于组织结构依然照搬办公立学校的办法,校长并不是由董事会投票民主选举而是政府选聘,因而校长不是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而是直接对政府负责,办学行为极容易短期化。所以很多人认为,政府对薄弱公立学校的强行转制是在推卸对义务教育的责任,与实现教育公平的政府职能相违背。
  3.独立学院的不规范运作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发展独立学院有利于公办高校向民间资本的开放,有利于通过吸纳民间资本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率。客观地说,民办学校很难在短时间内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和社会公信力,独立学院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办高校的重新“洗牌”。但是,由于独立学院同时享受两种体制的好处,确实造成了与民办学校之间极大的不公平竞争。例如:(1)全国295所独立学院在宣布成立的第一天就可以获得举办本科教育的资格,而民办高校办了十多年仍无此资格。全国252所普通民办高校中,获得举办本科教育资格的只有26所。(2)独立学院大量出现的时候,国家却取消了文凭考试,使得大量的民办教育机构只得走自考助学一条道路。(3)部分独立学院往往很难独立,在现实中的发展更是严重变形,甚至成了公校谋利的手段。由于不规范的运作,独立学院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公办学校强势地位的外延和巩固,使得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力量对比更加失衡,最终使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受到打压。
  三、优化教育体制结构的政策建议
  针对中国混合型多元办学教育体制结构的现状,现阶段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理顺关系、明晰职责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只有为不同办学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促进教育体制结构的优化,从而增加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以给受教育者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机会来扩大教育公平。
  (一)要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制定倾斜政策
  首先,政府和社会应当树立民办教育的主流价值观,明确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战略构想,明确政府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具有的同样的管理责任。在劳动人事制度和舆论导向上不应歧视民办教育,要切实保障民办教育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民办教育发展相对弱小的现状,各级政府部门还应给予民办教育更多的倾斜政策,创造真正宽松的制度环境。例如,取消教育领域的投资限制,吸引内外资兴办教育;对民办学校征地优惠,减免学校建设配套费、信贷、税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教育事业,等等。
  (二)利用公共资源资助民办教育发展
  政府掌握的公共财政来源于公民的纳税,纳税人应公平地享受公共财政,用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让作为纳税人的民办学校学生家长享受公共财政,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事。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各地可进行选择性学券的试点,把公共财政发放给义务教育最终的消费者(学生),通过学生的选择促进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服务竞争,提高公共财政的有效利用率。最为关键的是,各地要给社会公共资源进入民办学校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如通过税收减免和抵扣等手段让大量的公益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统一的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系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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