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平的教育体制结构研究

时间:2007-10-29 作者:方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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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过地方立法界定民办学校各主体的法律关系
  在民办学校中,政府、学校资方、学校教职工、家长(学生)四个主体的法律关系是地方民办教育立法调整的对象。应该对四个主体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清晰的规定或平衡。例如,对政府在民办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什么、如何充分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职员工与学生家长的正当权益等问题进行法律规定,以实现四元平等参与、协商共识的目标。当前,特别是要规范政府在市场环境中的功能和教育责任,如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办学行为应当减少指令性调节,在民办学校专业设置、招生、收费等方面加大市场化调节因素。这是政府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主要体现,也是对民办学校与对公办学校管理方式的主要差别。
  (四)各部门协作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现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已经涉入“深水区”,进入了攻坚阶段,许多问题仅仅依靠教育部门一家是难以解决的,需要与民办教育有关的职能部门如财政、税务、人事、民政、劳动、编委等的综合协调、协作。各部门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角度不尽相同,因此要在彼此尊重、真诚相见、换位思考、移情理解的基础上,对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协作解决。
  (五)对混合型学校加强制度规范以兴利除弊
  混合型学校是我国多元化教育格局的构成部分,应对其“生长性”问题认真研究,把握发展的幅度和速度、把握审批标准和政策公平、加强规范,以兴利除弊。就现阶段的制度设计而言,建议政府履行如下责任:
  1.“义务教育”是政府首先也是最需要着力实现公平的教育板块,所以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名校办民校”应不再批准,已有的学校应规定尽快选择回归公办学校或彻底转制为民办学校;选择转制为民办学校的,除了真正纳入民办学校管理外,还应对正在使用的名校国有品牌的价值进行公证,并因此必须向国家而不是向母校交纳相应的费用。
  2.保证混合型学校更多地出现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且必须保证学校是“资本+品牌”的运作,即所办学校必须吸纳民间大资本的进入,而不是靠收取学费进行资金运作;在学校制度上有所创新,而不是一种公办学校办出另外一种公办学校;必须办出优质的学校以保证教育利益国家化,而不是当地政府的利益化。
  3.政府应专设一个国资部门来管理国有教育资产,可以成立一个相应的国有资产的风险投资实体,运作国有教育资产进入市场变成股份制并监督市场运作,采取股份制办学,有股权、有收益、有监督,产权自然很清晰。还可以委托投资公司来运作国有教育资产,公办学校因输出一些管理经验和软资产而获得的收入是正常的,但整个收入要由国资部门来透明管理,并且把整个收益返回到教育里面去,特别是用于对弱势群体教育的支持和对贫困生的资助等。
  4.政府应强化混合型学校法人代表的市场风险意识。办民校就是进市场,要进市场就一定要强化市场风险意识。如果举办者没有风险意识、政府考虑时也没有风险意识的话,最终承担风险的就是政府和学生两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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