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务稽查实践引发的思考
时间:2007-10-29 作者:张路英/丁三初/张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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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未能分别准确核算,混在一起享受免税政策
财税[2001]78号文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一些单位根本就未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业务,笼统地申报为免税收入,或者核算不准确,或有意混在一起核算,多核算免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
原因分析
当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市场不规范,滋生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现象,而造成这些现象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利益驱使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是市场中的“经济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是其本性。近几年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从业人员众多,素质参差不齐。例如,有些产废企业抱着侥幸心理,看到别的回收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取得令人眼红的收益,也积极地投身其中。
(二)征管尚不到位
1.管理不到位是首要原因。首先,自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01年5月联合发文出台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规模迅速扩大,从业人员激增,回收经营单位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形成了经营分散、点多面广的局面。但是,基层税务部门则限于业务繁多、人员不足,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无力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其次,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没有纳入“金税”工程的防伪税控系统,再加上该行业具有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使税收监管不能随时跟踪核实购销业务,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控就失去了主动性。其三,稽查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威慑力。现有的税务稽查力量往往难以对涉案各方进行充分全面的内查外调。而且,处罚手段上也比较单一,一般只是罚款了事。相对而言,违法违规成本不高,但可以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
2.税收政策对某些概念界定不够清晰,造成基层执法人员面临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国税函[2002]893号文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情况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为购货方开具发票不算虚开。而这里“非本单位人员”的概念就比较模糊,征纳双方各有各的理解,比较容易引发矛盾。
3.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多数纳税户对废旧回收行业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的管理规定不甚了解,有些企业只知免税政策,对其他管理规定根本不了解。更因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大量小商小贩他们知识贫乏,头脑里没有涉税违法的概念,相互倒买倒卖废旧物资,不办证、不领票、没有固定场所,税务部门无从监管。
治理对策
为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出发
1.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严格实施免税资质认定。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应联合制定政策,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实施准入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和资质的,方允许经营,以净化行业。通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减免税资格的认定及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的复查,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
2.明确政策界定,阐明相关概念,便于执法部门操作。对废旧物资的界定应着重区分废旧物资与非废旧物资,区分废旧物资与旧货。对于非废旧物资,重点区分废旧物资和非废旧物资的购销是否分别核算;对旧货,重点区分旧货与废旧物资的界限。另外,对诸如国税函[2002]893 号文中一些易引发歧义的概念进行更加明确细致的阐述,以便于基层税务人员操作。
3.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废旧物资利用的支持力度,以促进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对资源实现最大程度利用的同时不造成环境污染,这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终极目的,也是国家推崇的目标之一。因而,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废旧物资利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鼓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环保方面的投资,以促进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比如:企业购进废旧物资环保处理设备可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等。
(二)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
1.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应适当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要改变目前基层税务管理部门业务繁多、人员不足,无力对废旧物资回收业实施有效监控管理这种状况,可考虑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
2.加强对源头(产废企业)和消费环节(用废企业)的两头管理。首先,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包括单位和个人)及产废企业和用废企业进行全面的情况普查,堵塞漏登、漏管、漏征的漏洞,列入税源监控网络管理,随时掌握其开业、变更、注销等变化情况,堵塞税收“黑洞”。其次,全面了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人员状况、分支机构分布运行情况、货源与销售情况等,分析和监督其货源、销路有无异常,必要时进行纳税评估和约谈,及时了解是否存在购销双方合谋偷逃税收的情况。第三,产废单位,特别是大型企业,是废旧物资管理的源头,应该监督其必须把下脚废料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销售给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与此同时,加强对用废企业的监管,掌握其物资进出情况,让虚开发票失去意义。
3.严把发票申购关,规范发票使用,加强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管理。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用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加强从申购使用、抵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首先,加强对购票者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已办理了发票领购手续,申请购票的手续是否齐全等。其次,强化发票发售的限量与限额管理,主要审查购票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等情况,对新办企业从严管理,认真负责地核定其月用票量、每份开票金额等情况,实行限量、限额审批发售管理。再次,加强对收购凭证的管理。要对使用收购凭证的单位加强日常控管,严格依法办事。对违章使用收购凭证者坚决予以处罚和打击。最后,明确征纳双方责任,防止骗购、互相推诿等行为的发生。
4.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纳入信息比对管理。在当前政策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资金研发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认证比对协合系统,以有效地防范各种虚假发票的产生,保证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链条的正常运行,使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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