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出版体制改革
时间:2007-11-09 作者:曹巍
本站声明:本站所提供参考论文均为非经营性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敬请告知!
总之,对大学社特殊性的考虑,不仅是确定大学社目标定位的因素,更是决定大学社在未来出版业中所处地位的重要因素。按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分析方式,对于大学社的特殊性,应该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版体制下大学社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的角度考虑,而不能从基于行政性垄断的现状角度考虑。
3.关于事业体制与企业体制的选择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进一步明确了“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实行事业体制,一般出版单位逐步转企改制”的方案。大学社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方向应与国家和总署的改革取向保持一致。
需进一步思考的是,按照大多数大学社目前的看法,因主要承担学术出版和教育出版任务,就有理由选择作为公益性出版单位的事业体制,那么,学校是否能够承担对于事业单位的相关责任和出版社能否接受对于事业单位的行为规定。相反,如果选择企业体制,不仅有利于大学出版资源的校际整合,而且真正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力的论著未必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在高等教育发展仍具广阔前景的现阶段,教育出版的正常盈利在总体上是有保障的。应该看到出版企业之间的竞争、整合与优胜劣汰,不仅是提高大学社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机制,也是提升我国出版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因此,对大学社而言,学术出版并非选择事业体制的重要依据;事业体制也并非保障学术出版的唯一路径。希望不改变现行体制,继续获得事业体制与企业体制双重好处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却与包括大学出版在内的我国出版业整体发展的趋势与要求相悖,因而只能是一厢情愿的设想。当然,对于部分大学社基于自身的处境,希望选择事业体制是无可厚非的。但从长期发展的潜力和空间看,企业体制远远优于事业体制。
4.澄清对于出版社转企改制的一些误解
在对大学社的调研中,发现学校和出版社对转企改制存在一些误解,有必要进行一些澄清。
从学校角度看,顾虑一是怕出版社转企改制后脱离学校的控制。其实,出版社转企改制后,学校对出版社的控制关系依然存在,只是这种控制关系由行政性控制关系转变为产权性控制关系。按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者对企业始终保持着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顾虑二是怕出版社转企改制后出资主体多元化,摊薄校方所持的权益,影响学校对出版社的控制力。其实,出版社究竟选择什么样的体制;出版社选择企业体制后是否实行出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果选择多元出资主体,股权结构如何设计,决策权都掌握在校方手中。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办出版社的目的作出相应的选择。
顾虑三是怕出版社转企改制后,经营者不听招呼,无法贯彻学校意图。这要从两方面看:一方面,为了避免来自外行对经营活动的干预,公司法规定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条款;另一方面,属于企业的重大决策,校方不仅要参与,而且拥有否决权。至于校方对出版社其他方面的正当要求,只要程序合法,或征得经营者同意,同样可以得到满足。不正当要求出版社经营者有权依法拒绝。
从出版社角度看,误区一是转企改制后上交学校的收益可以由出版社决定,或者有一个法定的比率。实际上,享受资产收益是出资者的权利,提出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但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则在出资者手中。因此,出版社转企改制后,上交学校的部分或比例,只能是出版社与校方协商的结果,而且最终决定权在学校手中。
误区二是出版社上交学校收益与上缴税收可以只付其一。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出版社在实行以往体制时,同时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因而只须上交学校收益。2004年大学社不再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没有得到税收返还的出版社,当年既要上交学校收益,又要照章纳税,认为是交了双份。
其实,对企业而言,既应向出资者支付资产收益,又必须向国家纳税。作为国家鼓励出版社转企改制,可以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学校考虑出版社的发展,也可以减少或者不要求出版社上交收益,但这并不等于说出版社转企改制后就应该“只交一份”。这一点必须搞清楚。
文章评论
共有 0位维普论文网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