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时间:2007-11-09 作者:陆新元等
本站声明:本站所提供参考论文均为非经营性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敬请告知!
d.提高执法机构的处罚强度。在提升执法者素质、规范执法者行为的前提下,增加执法者的执法强制手段;制定科学的经济处罚额度,在目前来看必须提高罚款额度,改变目前绝对静态罚款方式,提高罚款的威慑性。对环境违法经济处罚的设定应该坚持“以有效的阻吓违法行为为根本目标,以环境违法动态收益为基准,综合考虑其它违法因素”的原则。从而真正使经济处罚这一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处罚手段发挥作用。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为提高违法处罚额度,根据“中国环境执法效能研究”课题组随机抽样调查统计分析的结果,以d为单位设定的违法处罚上限额度不应低于2.6万元/d。立法时如果采用强度更高的违法处罚,上限额度也可以适当提高几个档次,可以采用3万,3.5万或4.4万元/d。按天实施处罚只是规定每天的最高上限,而不是对所有处罚均按每天的最高值进行,因此,每天的最高上限值并不影响对收益率低、规模小、支付能力差的企业的处罚。每天的处罚上限可以做更大提高:如果取全社会企业最高日违法收益(守法支出)为4.4万元,按照7%~8%的利润增长速度,《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周期为10年1次(1984年制定,12年后的 1996年修订过1次,距今又有10年)。大约在9~10年内企业环境违法收益可达到10万元。所以,可以建议每天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可以保证这个值在未来10年内对绝大部分企业起到威慑作用。除罚款数额之外,上述2种方案应该明确规定出处罚的裁量因素,以供实施时参考。
说明:文中所有数据均源自文献[2]。
【参考文献】
[1] 徐亚茜.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审计月刊,2004,(7):31.
Xu Yaqian.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pollution fee levy, expenditure and management[J]. Audit Monthly, 2004,(7):31.
[2] 中国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研究总课题技术组.中国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研究课题总报告[R].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2006.1-58.
General Working Group of China Effectiveness and Capacity of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Project. General report for program on effectiveness and capacity of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of China [R]. Beijing: Environmental Inspection Bureau,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2006.1-58.
[3] 秦虎,张建宇.中美环境执法与经济处罚的比较分析[J].环境科学研究,2006,18(2):75-81.
Qin Hu, Zhang Jianyu.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and financial Penalty between China and U. S. [J].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2006,18(2):75-81.
收藏到网摘:
上一篇: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 下一篇: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
文章评论
共有 0位维普论文网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