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增长压力下的环境治理途径分析与启示

时间:2007-11-09 作者:张建政/曾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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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人口学刊
【原刊地名】长春
【原刊期号】20066
【原刊页号】21~24
【标 题】人口增长压力下的环境治理途径分析与启示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东北亚区域合作与东北振兴(05&ZD009);该项成果得到“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资助。
【作 者】张建政/曾光辉
【作者简介】张建政,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讲师,博士研究生。吉林 长春 130012
  曾光辉,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 题】环境经济与管理
【正 文】
  【中图分类号】C92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29X(2006)06-0021-04
  人口、环境和发展三者一定程度上的相互影响、相互牵制,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人口的存续、经济的发展都要以环境作为依托,因此,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人口压力和经济增长而付出的环境代价。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该充分结合人口增长压力趋强这一客观实际,科学地比较和分析各种环境治理途径之间的利弊,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人口增长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
  人口与环境资源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发展机理:
  其一,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和谐相处的良性循环机理。
  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在一个统一整体中,相互作用、互相影响。不断增长的人口数量以及各种需求使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们根据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科学地组织经济活动,经过人为的内部协调与外部环境适度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尽可能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最优的代内和代际配置,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并依此增加对环境资源再生和保护的投资,使环境资源不断更新,污染得到治理,获得较好的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对环境的持续利用。环境资源状况的改善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而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资源效益的统一。
  其二,人与自然环境相互交恶、矛盾对立的恶性循环机理。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与人类需求无限性的矛盾,经济活动的“个体性”与资源环境“公共性”的矛盾,常常使现实中的人口、环境资源与发展处于矛盾对立状态。表现为:人口增长-资源消耗的加剧-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系统的能量循环失衡-生物圈的不可持续。具体来说,维持人类存续的物质资料来自于生态系统的生物和环境中的其他自然能量,如果人口增长其生存需求超出了生态系统对环境能量的生物转化,就会破坏生态系统与环境之间的能量循环。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垃圾排放过度,就会污染环境。反过来,因能量循环受阻而使生态系统失衡,环境污染超过自然环境系统的降解能力,又会威胁着人口的生存。
  目前,这种恶性循环作用机理是人口与生态环境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直接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不可持续,这种压力不单单是在于人口数量的增加,更主要在于人口的消费水平及消费方式不适当性和环境意识的淡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增长的压力将导致环境的形势极其严峻。因此,无论从人口的角度还是从环境的角度来看,选择科学有效的环境治理途径,缓解人口增长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紧张状态,解决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可持续问题都已十分紧迫。
  二、不同类型的环境治理途径分析
  环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由于市场失灵和外部性的存在,环境问题必须由政府来治理。也就是说,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公共职能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问题主要在于,在目前人口增长压力趋强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治理手段,一方面有效地控制环境恶化程度并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使污染治理的成本最小化,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佳的治理结果。[1]
  1.“法律管制型”的环境治理途径分析
  法律管制是依托政府的公共权力而进行的管制行为,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直接性和普遍性等特点。政府制定环境法规对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进行限制的主要方式有:一是排污限制,即根据环境容量制定相关的环境标准,对于污染企业做出停产、限产命令或者给予行政罚款,使污染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二是技术限制,严格限制高污染的生产技术,强制污染企业使用政府所规定的污染治理技术。三是资源限制,从法律上限制人口增长、减少人均资源消费量、控制企业的资源投入,通过减少资源的消耗和节能手段来缓和资源对环境的压力。
  政府通过法律管制来进行环境治理,其环境效果是直接而明显的,这也是许多国家多年来一直使用该手段的原因所在。法律管制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经济效率上并不令人满意。其局限性表现在:第一,政策的滞后性。环境管制往往不能适应变化的环境。例如,1850年,酸雨问题就已经在英国的曼彻斯特出现,但直到1985年欧洲才开始针对这一问题签署协议来解决空气污染问题。[2]第二,信息的不对称。法律管制有效性的一个逻辑前提是,政府对于环境容量、企业排污行为以及法律执行情况掌握大量而准确的信息,而现实中信息收集成本很高,任何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都会影响管制的有效性。第三,管制的不公平性。由于法律具有普适性,根据总体情况以总体最优的标准规定统一的行为规范,而无法考虑到单个企业或者特定地域的实际情况,所以污染程度较轻的企业(地域)为环境所支付的代价超出其所应支付的,而严重污染企业(地域)却没有支付其应支付的代价,产生利益不对等,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
  2.“经济激励型”的环境治理途径分析
  (1)征收庇古税。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在于环境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产生的政府失灵。当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者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外部性,环境污染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是负外部性的表现。庇古在1920年的《福利经济学》中就主张通过征税或补贴来纠正外部性。就消除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而言,可以对排污行为进行征税,或对减污行为进行补贴。庇古税最优税率即单位产出的边际私人收益(MPB)等于边际社会损害(MSD),此时达到均衡状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3]
  与法律管制的治理手段相比,庇古税是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污染治理途径。一方面它遵从“使用者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体现了社会公正,另一方面征税或者补贴能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约束或者激励,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有效地控制污染。但庇古税方式也存在如下局限性:第一,理论上说,只要按照税收等于外部边际成本的原则,就可以促使厂商自动进行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外部性内部化。但现实中很难界定外部边际成本,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4]庇古税虽然存在着经济激励,但具有政府干预的特点,所以也存在着“政府失灵”问题。第二,庇古税是由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的,但在完全垄断或者寡占市场,厂商可以把税负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就达不到污染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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