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重庆 3 185467 67654 117813 36.5 63.5
四川 15 1333071 1229620 103451 92.2 7.8
贵州 4 132366 69285 63081 52.3 47.7
云南 13 1308660 1208468 100192 92.3 7.7
陕西 5 199663 191493 8170 95.9 4.1
甘肃 11 8328271 6188924 2139347 74.3 25.7
宁夏 4 341100 124700 216400 36.6 63.4
新疆 6 1087755 1087755 0 100.0 0
数据来源:主要来自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部分保护区数据是通过相应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查得。青海、西藏两省(区)的12个林业系统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没有包括在内,另有13处保护区资料没有收集到。
从表1可以看出,国有土地所占比重超过90%的10个省份,主要集中在重点国有林区省份,包括黑龙江、新疆、海南、四川、云南、陕西、广西等;而南方集体林区的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和重庆等地的自然保护区,60%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相对于西部地区而言,中东部地区的自然保护区中,集体土地所占的比重更大,而这些地区也正是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自然保护区受经济发展的压力也更大,需要有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但保护区的集体土地性质决定了其管理要受到相应的限制,也容易产生冲突。
土地使用权情况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所有权影响其使用权的获得。在所选定的保护区中,明确表示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为1291.4万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72.9%,这与其国有土地面积所占73.9%的比重相仿。在165个所选自然保护区中,有86个保护区的全部面积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占总数的52.1%;有9个保护区没有任何土地使用权,占总数的5.5%;另外还有17个保护区没有明确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数的10.3%,一般情况下,它们也都属于没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区。总体看来,国有土地一般来说比较容易获得土地使用权,在60个完全属于国有土地的保护区中,有51个拥有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占85.0%;其余的105个包含集体土地自然保护区中,只有35个拥有全部的使用权,占33.3%。
根据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条规定,我国自然保护区可以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而核心区和缓冲区需要受到比较严格的管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但实际上,很多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并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除了完全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保护区外,另有34个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获得的使用权面积小于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这就意味着有大约有60个(超过总数1/3)自然保护区,没有充分的土地使用权以确保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受干扰。事实上,很多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还有农户居住,这显然达不到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自然保护区也因此经常与周边社区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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