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反倾销应诉的积极影响

时间:2007-11-19 作者:刘长青/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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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改变了存货成本核算内容,有利于企业全面了解产品的真实成本,避免遭受反倾销制裁。企业的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成本内容不合理是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软肋,成本的少计或漏计将直接影响到正常价值的计算和反倾销幅度的裁定。存货准则、借款费用准则和职工薪酬准则的修订使存货的成本核算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也使成本构成更加合理。原有的存货准则将商品流通企业的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等排除在存货成本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时,某些可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采购人员的工资等),也不应该被排除在成本核算范围之外,否则会造成存货成本的低估。
  在判断“哪些存货成本是必要的”这一问题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正常性”标准作为可接受的基础。笔者认为,一切使存货处于销售或交付顾客的合适条件和状态前所发生的正常成本均应列入存货成本,新准则在存货核算范围方面的修订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考虑的。在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地区或组织中,欧盟和美国最具代表性。欧盟的反倾销法将我国视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生产销售严格按照市场机制操作,并且会计核算资料符合国际标准而且经过独立审计,则其就有可能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来对待。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成本资料可以被采用,企业可以清楚地知道自身的产品价值,不会因为采用替代国价格或者结构价格而给企业带来太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有利于快速填写调查问卷。美国的反倾销法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是替代国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如果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成本核算和管理,则这些成本核算资料可以作为选择合适的替代国的参考,在反倾销诉讼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据此对调查机构选择的替代国提出质疑。
  总体来说,新准则广泛采用了国际标准,规范了成本核算内容,扩大了成本核算范围,使企业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实际情况,不会因为成本的漏计或少计而承担更大的倾销风险,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成本信息的通用性和可靠性。采用新准则后,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产品实际价值的变化,并与以前核算方式进行比较,必要时调整出口价格。
  2.选择合理的成本因子,使间接费用的分配更加公允。成本性态的划分在反倾销的结构价格计算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反倾销结构成本核算的基础。新准则不再列举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并且删除了“联产品”、“主副产品”的提法。对于反倾销应诉中的化学类企业来说,一个衍生产品到底是“共同产品”还是“副产品”,对受诉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①如果衍生产品是共同产品,美国商务部将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依照共同产品和受诉产品的价值(或替代价值)的比例对要素投入加以分配。同时,基于受诉产品每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生产时间,将人工、能源和间接制造费用的数量在共同产品与受诉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投入将被划至共同产品的名下,从而加大了受诉产品倾销的风险。②如果衍生产品是副产品,受诉产品的正常价值会因为副产品销售收入的扣除而降低,但这部分的减少比共同产品要小得多。在反倾销应诉时,企业应尽量将衍生产品作为副产品而不是共同产品,这样比较有利。
  旧准则列举间接费用分配标准的做法使得企业在实际分配制造费用时容易受到惯性思维的影响,而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从而使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时处于不利地位。新准则给予了企业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即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制造费用,这也符合反倾销调查机构对制造费用分配所提出的要求——公允。企业所处行业不同,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就很难相同,因此制造费用的成本动因和受益对象就会有差异。在寻找成本动因时,既要考虑到成本动因的合理性,同时也要顾及到贸易救济中出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成本分配中的平衡。
  此外,在采用新准则时应注意将其与旧准则中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变化对折旧等固定间接费用的影响,并在考虑到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国际通行的标准进行成本费用的分配,若核算结果与国际通行标准相差较大,则应调整商品的销售价格。
  3.有条件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提高会计信息的通用性。公允价值概念的根本特征是“真实与公允”。谢诗芬认为,公允价值概念特征包括交易的公平性、计量对象的全面性(资产有公允价值,负债也有公允价值)、交易市场的兼容性(既有活跃市场也有非活跃市场)、交易和交易双方的假定性(虚拟性)、计量的不可加性、概念的动态性、与历史成本相比的概念优势(包括信息及时、充分,因面向市场而客观、可比,全面反映管理层决策水平,可简化金融工具会计的复杂性)等。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中有条件地接受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地体现存货的真实价值,但同时也对企业管理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一旦公允价值被利益集团操纵,就会造成资产不实。当某些资产被低估时,则可能造成产品成本的低估,如果低估的价值在数量上大于价格确定时所加成的利润,无疑该出口产品会倾销。而固定资产虚增,以后年度折旧增加,最终结果是人为地加大存货的入账价值,若企业没有合理确定出口产品价格,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诉讼,企业面临的是被裁定更高的倾销幅度。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公允价值的引用应该持谨慎态度,并不断加强内部控制,这样才能使公允价值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工具,而不是作为利润操纵的手段。
【参考文献】
  [1]孙铮,刘浩,李琳.贸易救济会计——理论与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颜延.反倾销司法会计.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3]张燕.应战美国反倾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孙铮,刘浩.反倾销会计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辨析.会计研究,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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