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叶的人口增长与内蒙古西部的违禁开发
时间:2007-11-10 作者:赵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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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对蒙古地区采取的上述措施,不过是在荒歉之年的一项权宜之策,但由于大量的内地民人流入蒙古地区,当地的王公贵族和土地所有者受利益的驱动把土地更多地租佃给汉人开垦,公有牧地被大片占用。
以下我们以几组数字说明口外土地被开垦的情况。
雍正二年(1724年),在察哈尔右翼四旗被开垦的土地为29709顷25亩[8]。《口北三厅志》载:在张家口、独石口地区雍正时期新垦土地达3710.43顷,加上旧有的垦地,共有垦地6003.99顷。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雍正十三年(1735年),清廷也批准开放8处垦地,共4万顷。在鄂尔多斯地区,雍正朝以后,内地的移民越来越多,他们投亲靠友,互相援引,“一年成聚,二年成邑”。鄂尔多斯“东部与南部毗连晋陕处,则有河曲、神木、府谷等县,农民沿套边开垦,渐成村落”②。在内蒙古东部,也出现了土地大量被开垦的情况。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在卓索图盟的土默特贝子旗有汉民佃种地1643顷30亩,喀喇沁贝子旗有400顷80亩,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旗有431顷80亩[9]卷979。当时口外土地开垦规模,由此可见一斑。它的直接后果,则是使游牧草场逐渐缩小,致使一些中小台吉及牧民失去土地,开始影响当地蒙古人的生计。
另外,大量的内地农民涌入蒙古地区,也使当地原本单一的游牧经济向多种经济形式转化,这些新的经济因素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鄂尔多斯与宁夏等交界处出现了“内地民人,越界耕地,而蒙古等私索租价,每至生事互争”的情况[5]卷110。
对于这些出边的农民,内地官吏以其户口编籍于口里,往往要他们交纳草料,以充军粮。清廷又规定,内地民人耕种蒙民土地,应向蒙古交纳租银租粟,“各旗设立收头,按期赴伙盘地收取”[10],收毕将租银租粟交于蒙民。蒙古地方官也往往在汉民越界耕种之地私自索要租价,这就必然引起争端。
以上出现的这些情况自雍正朝开始引起清廷的注意。如雍正八年(1730年)的一篇上谕说:“察哈尔地方原系蒙古游牧处所,若招民开种,则游牧地方必致狭隘,且民人蒙古杂居一处,亦属无益。著行文察哈尔总管等,查有此等擅行招民开种之处,作速据实呈报,将前罪悉行宽免。倘仍复隐匿,一经发觉,加倍治罪。”[5]卷98在这里,雍正帝讲了造成游牧地区“狭隘”的原因,认为民人蒙古杂居,“亦属无益”,并对“擅行招民开种”明令禁止。
乾隆时期这种农牧争地的矛盾继续发展。乾隆八年(1743年),鄂尔多斯“各旗贝子等以民人种地越出界外,游牧窄狭等情呈报”。乾隆帝命理藩院尚书班第与川陕总督庆复前往榆林地区,会同陕北各县及鄂尔多斯各旗议定边墙之北禁留地问题,并订立了永久章程。规定:“有于旧界外稍出二、三十里,仍照旧耕种,其并未出界者,仍照前办理。有出界五十里之外,将种地民人收回,五十里之内,给予空闲地亩耕种。”[11]
针对内蒙古地区出现的蒙汉纠纷,乾隆帝说:“沿边省份,与蒙古地界相连者,夷民杂处,互相贸易耕种,闻地方官凡遇夷民交斗事件,心存袒护,并不秉公剖断,兼以口外之事,无足轻重,不肯加意办理,实为向来积弊。”他要求:“各该督府将军,应严饬地方文武官弁,以后约束兵民,不许欺凌蒙古,办理夷民事件,务令彼此公平,以免生端构衅。”[7]卷123清廷颁布禁止内地民人开垦蒙地禁令的前提是为了巩固、维护国家的封建统治,从这点出发,“宁辑边疆”是清朝历代帝王处理边疆问题的基本原则。而自雍正晚期以来的内蒙古地区持续不断的蒙汉纠纷已构成边疆的不安定因素,必须加以解决。乾隆十三年(1748年)在清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开始从民人手中逐渐收回租佃的土地,规定:“民人所典蒙古地亩,应计所典年分,以次还给原主。”[9]卷979翌年,乾隆帝颁布封禁令,对蒙古地区全面封禁。乾隆帝说:“蒙古旧俗,择水草地游牧,以孳牲畜,非若内地民人,倚赖种地也。康熙年间,喀喇沁扎萨克等,地方宽广,每招募民人,春令出口种地,冬则遣回,于是蒙古贪得租之利,容留外来民人,迄今多至数万,渐将地亩贱价出典,因而游牧地窄,至失本业……著晓谕该扎萨克等,严饬所属,嗣后将容留民人居住、增垦地亩者严行禁止。至翁牛特、巴林、克什克腾、阿鲁科尔沁、敖汉等处,亦应严禁出典开垦,并晓示察哈尔八旗一体遵照。”[7]卷348明确说明了“渐将地亩贱价出典,因而游牧地窄,至失本业”是封禁蒙地的主要原因。
二
自乾隆十四年(1749年),清廷颁布对蒙古地区全面封禁令后,清廷加大了对封禁的管理力度,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由理藩院间年选派司员二名,会同地方官对蒙古地区进行巡查,督促地方官员清查私垦私典,并对违禁者绳之以法。蒙古官民等若“再图利,容留民人开垦地亩及将地亩典与民人者”,该扎萨克“照隐匿逃人例,罚俸一年”;管旗章京、副章京“罚三九”;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三九”;领催什长等“鞭一百”,“其容留居住开垦地亩典地之人,亦鞭一百,罚三九;……其开垦地亩及典地之民人,交该地方官从重治罪,递回原籍;该管同知、通判,交该部察议”[9]卷979。同时谕令直隶、山东、山西各省督抚转饬各关隘,严禁内地民人出口。乾隆十五年(1750年),清廷又要求山海关、喜峰口及九处边门守边旗员,沿边州县,对出边民人“严行禁阻”[9]卷158。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再次强调:“口内居住旗民人等,不准出边在蒙古地方开垦地亩,违者照例治罪。”[9]卷979
嘉庆、道光两朝,清政府继续奉行乾隆年间的蒙地禁垦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依据具体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与补充。
(一)对已开垦地亩定界封堆,严禁私招流民开垦土地
嘉庆四年(1799年),吉林将军秀林奉命查办郭尔罗斯前旗招民私垦荒地一案,鉴于招留民人不便驱逐等情况,“奉请将该处留寓民人所开地亩立定节制,周围砌以土堆,嗣后不准再行开垦一垄,亦不许栖居一人”③。此建议被清廷采纳,以后处理同类事件均仿照本案办理。如道光三年(1823年),查明卓哩克图王旗招留民人255户,共垦地3184垧,冰图王旗招留民人103户,耕种熟地1546垧,“该二旗招垦熟地均经挖立地界封堆。严谕各民户,毋得复行展占,并传知蒙古不准再为招垦”[12]卷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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